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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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06條規定,地方行政法院辦理強制執行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異議仍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
Q · 贏了行政訴訟,但政府機關不執行怎麼辦?
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由它囑託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向作成執行名義的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地方行政法院本身沒有專責執行處,會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金錢給付(如退稅、退罰款)執行起來相對直接,命機關作為的非金錢給付較困難。對囑託代為執行的執行名義有異議,仍須回地方行政法院聲明,不是找實際執行的單位。
深度解讀
「判決確定了,政府機關就會乖乖照辦」,這個假設天天被現實打臉。退稅判決確定後國稅局拖著不退、撤銷處分後機關裝沒看到,這些情況遠比你想的常見。306條告訴你執行管道是怎麼搭起來的: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原則由地方行政法院負責,但因為行政法院沒有專責的執行處,所以可以「囑託」(委託)給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實際跑流程的是這些被委託的單位,但對代為執行的執行名義有異議,仍然要回到地方行政法院聲明異議。這個三角分工結構搞錯了,會跑去錯的機關抗議,浪費好幾個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債務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異議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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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