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快速跳轉
  1. 1.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2. 2.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3. 3.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06條規定,地方行政法院辦理強制執行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異議仍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

Q · 贏了行政訴訟,但政府機關不執行怎麼辦?

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由它囑託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向作成執行名義的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地方行政法院本身沒有專責執行處,會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金錢給付(如退稅、退罰款)執行起來相對直接,命機關作為的非金錢給付較困難。對囑託代為執行的執行名義有異議,仍須回地方行政法院聲明,不是找實際執行的單位。

深度解讀

「判決確定了,政府機關就會乖乖照辦」,這個假設天天被現實打臉。退稅判決確定後國稅局拖著不退、撤銷處分後機關裝沒看到,這些情況遠比你想的常見。306條告訴你執行管道是怎麼搭起來的: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原則由地方行政法院負責,但因為行政法院沒有專責的執行處,所以可以「囑託」(委託)給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實際跑流程的是這些被委託的單位,但對代為執行的執行名義有異議,仍然要回到地方行政法院聲明異議。這個三角分工結構搞錯了,會跑去錯的機關抗議,浪費好幾個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債務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異議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