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受理,其餘強制執行訴訟歸普通法院。
Q · 行政執行的錢我早就繳了,執行還是來了,要去哪個法院擋?
回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執行名義成立後才發生清償、和解、免除等事由,要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管轄看的是當初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判的回地方、高等行政法院判的去高等。其餘附帶的強制執行訴訟(如第三人異議涉私法財產歸屬)則由普通法院受理。
執行名義成立後又發生新的事實,例如你已經清償、雙方達成和解、債權人已經免除你的債務,這些事行政法院判決時還沒發生,所以判決上看不出來。但執行還是會照舊跑,這時候你要怎麼擋下執行?答案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但要去哪個法院告?307條說:要看當初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法院是誰。地方行政法院判的,就回地方行政法院打;高等行政法院判的,就去高等行政法院。其他附帶的強制執行訴訟(例如第三人主張執行的財產是他的)則由普通法院受理。搞錯管轄不只浪費時間,可能直接被裁定移送,等於整個救濟流程重來。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為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的管轄分配規定,將債務人異議之訴交由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地方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強制執行相關訴訟則歸普通法院,確立執行名義成立後實體爭執的救濟途徑與審級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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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重點是『執行名義成立後』才發生的事由才能主張;繳款若在判決前完成而判決沒採認,那是上訴問題不是異議之訴。管轄是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地方判的回地方、高等判的去高等,搞錯會被裁定移送。
執行程序瑕疵(金額算錯、對象錯)走聲明異議,由裁定的行政法院處理;執行名義所示實體權利有爭執(已清償、已和解)才是 307 條的異議之訴,要打正式訴訟。聲明異議快但範圍小,異議之訴是完整訴訟程序能解決實體爭執。
規範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的管轄分配,債務人異議之訴回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
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清償、和解、免除等事由,債務人提起以排除執行的正式訴訟。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如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實體權利爭執走異議之訴(正式訴訟),程序瑕疵走聲明異議(裁定處理)。
確認執行名義作成法院 → 確認後發事由 → 調原審卷宗 → 向第一審行政法院起訴 → 併聲請停止執行。
看執行名義由誰作成:地方行政法院作成回地方、高等行政法院作成去高等。
證明執行名義成立後事由的證據,如清償收據、和解書、免除債務的書面。
提異議之訴時併聲請停止執行,主張一看即有理由(如有清償證明)時成功率較高。
爭執實體權利(已清償)用異議之訴;爭執程序瑕疵(金額算錯)用聲明異議。
要件程序相近,但行政訴訟管轄依作成執行名義的行政法院,民事則另有規定。
| 比較面向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聲明異議 |
|---|---|---|
| 救濟對象 | 執行名義所示實體權利(已清償、已和解) | 執行程序的瑕疵(金額算錯、對象錯) |
| 程序性質 | 正式訴訟程序 | 裁定處理(行政訴訟法 306 條第 3 項) |
| 管轄 | 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 | 為強制執行的行政法院 |
| 審查範圍 | 完整實體爭執 | 快但範圍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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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立法理由債務人異議之訴係對於執行名義所示之實體請求權有所爭執,此項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爭執,自應由行政法院受理。惟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債務人異議之訴,究竟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抑或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恐生爭執。為求程序明確,爰於本條明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亦即,原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者,債務人異議之訴即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原執行名義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判決者,債務人異議之訴即由高等行政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零四條之一關於地方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分工,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地方行政法院,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高等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依各該訴訟程序受理,爰酌作文字修正。
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債務人異議之訴係對於執行名義所示之實體請求權有所爭執,此項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爭執,自應由行政法院受理。惟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債務人異議之訴,究竟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抑或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恐生爭執。為求程序明確,爰於本條明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亦即,原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者,債務人異議之訴即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原執行名義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判決者,債務人異議之訴即由高等行政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配合第一百零四條之一關於地方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分工,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地方行政法院,或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高等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依各該訴訟程序受理,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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