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3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作成執行名義之第一審行政法院,分別由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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