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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180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因涉行政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財政部函詢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因涉行政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適用,事屬 貴管,爰請貴秘書長惠示卓見,俾憑辦理。請 查照。說 明:一、依財政部 96 年 5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8170 號函。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第 1 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第 3 項)。」又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第 1 項)。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第 2 項)。債務人對第一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第 3 項)」另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故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1 項第 6 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似有疑義,爰惠請提供意見憑辦。三、檢附財政部前開函影本乙份。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副 本:財政部、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180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關於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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