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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302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函覆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之疑義

主旨

所詢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茲轉據司法院秘書長函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8170 號函。

二、案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 96 年 8 月 2 日秘廳民二字第 0960013706 號函復略以:「一、關於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同條第 3 項並規定,第 1 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即當事人得以該行政契約,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各級行政法院 91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二、又高等行政法院雖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惟僅限於強制執行之「實施」,債權人如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條第 3 項規定,仍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302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函覆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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