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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600137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各機關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

全文內容

一、關於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同條第 3 項並規定,第 1 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即當事人得以該行政契約,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各級行政法院 91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二、又高等行政法院雖得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惟僅限於強制執行之「實施」,債權人如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3 項規定,仍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600137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各機關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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