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訴訟裁判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強制執行
  2. 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3.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4.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