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標的金額如達新臺幣 5 千元以上,則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數額加徵 7分之 1
全文內容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後段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並自發布日生效。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標的金額如達新臺幣 5 千元以上,則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數額加徵 7分之 1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後段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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