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行一字第 1020003228 號
要旨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並得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民事執行處執行時,其執行程序應準用強制執行法及其相關規範。各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之範圍,應包括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事件。
主旨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請依說明所述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施行後,依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1項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並得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又有關執行程序,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於執行機關為法院時,則應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鑑於現行民事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事務所依循之法規,除強制執行法外,尚包括相關應行注意事項及要點等,是以,依上開第 306 條第 2 項規定意旨,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民事執行處執行時,其執行程序自應準用強制執行法及其相關規範。
二、另有關各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之範圍,應包括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 102 年 1 月 21 日以秘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2491 號函補充說明(諒達)在案,併請參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