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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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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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包含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旅費等法定費用,但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
Q · 打官司的訴訟費用最後是誰要付?
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誰輸誰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這裡的訴訟費用是法定費用,包含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旅費、送達費等(第77條之23界定範圍),但不含律師費(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勝訴方要實際拿回這筆錢,還須在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第91條),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若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則依第79條按比例分擔。
深度解讀
打官司要花錢,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證人旅費,這些帳最後算在誰頭上?答案藏在判決書的最後一行。78條的規則極其簡單:誰輸誰買單。但「簡單」不代表「你以為的那樣」。很多人提告前只算了律師費,沒算裁判費;更多人不知道,輸了不只自己的錢打水漂,對方花的訴訟費用也要你吐出來。一場請求一百萬的官司,裁判費大約一萬零九百元,加上鑑定費、證人費,輸的那方可能要額外多付好幾萬。這條規定的真正功能不是懲罰輸家,而是在你決定要不要告之前,逼你認真想一個問題:你有多大把握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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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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