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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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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包含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旅費等法定費用,但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

Q · 打官司的訴訟費用最後是誰要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這裡的訴訟費用是法定費用,包含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旅費、送達費等(第77條之23界定範圍),但不含律師費(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勝訴方要實際拿回這筆錢,還須在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第91條),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若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則依第79條按比例分擔。

白話解讀

打官司要花錢,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證人旅費,這些帳最後算在誰頭上?答案藏在判決書的最後一行。78條的規則極其簡單:誰輸誰買單。但「簡單」不代表「你以為的那樣」。很多人提告前只算了律師費,沒算裁判費;更多人不知道,輸了不只自己的錢打水漂,對方花的訴訟費用也要你吐出來。一場請求一百萬的官司,裁判費大約一萬零九百元,加上鑑定費、證人費,輸的那方可能要額外多付好幾萬。這條規定的真正功能不是懲罰輸家,而是在你決定要不要告之前,逼你認真想一個問題:你有多大把握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為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性規範,確立「敗訴者負擔」原則:訴訟終結後,法定訴訟費用(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旅費、送達費等)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但不包含律師費。此原則兼具填補勝訴方支出與抑制無理纏訟的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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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打贏官司,律師費可以叫對方出嗎?

原則上不行。第78條說的訴訟費用是法定費用(裁判費、鑑定費等),不包含律師費。律師費各付各的是常態。例外: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律師酬金可以算入訴訟費用(第466條之3)。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贏了官司卻覺得虧,因為律師費十幾萬是自己吞的。

Q2我贏了但對方不付訴訟費用怎麼辦?

判決書通常只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的原則宣告。你要另外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第91條),拿到裁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很多人不知道還有這一步,以為判決寫了對方就會自己來付,不會的,你不聲請這筆錢就拿不到。

Q3案子還沒打完可以先知道訴訟費用多少嗎?

裁判費在起訴時就確定了,看請求金額就能算。但鑑定費、證人費等要到訴訟過程中才會產生。法院在判決中會一併裁定訴訟費用由誰負擔。如果擔心對方脫產,可以在起訴同時聲請假扣押(第522條),把訴訟費用的風險一起鎖住。

Q4訴訟費用由誰負擔?

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這是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立的敗訴者負擔原則。

Q5訴訟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裁判費、鑑定費、證人與鑑定人的日費旅費、送達費、影印翻譯費等法定費用,不含律師費。

Q6什麼是敗訴者負擔原則?

訴訟費用以結果論分配、由輸的一方負擔的原則,與英美各自負擔律師費的 American Rule 相對。

Q7訴訟費用和律師費一樣嗎?

不一樣。訴訟費用是法定費用,律師費原則上各自負擔,僅第三審強制代理等例外可計入。

Q8贏了官司怎麼跟對方要回訴訟費用?

判決確定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第91條),再持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Q9訴訟費用怎麼算?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按級距計算(如100萬約10,900元),加上實際發生的鑑定費、證人旅費等。

Q10打官司要先付多少錢?

起訴須先預繳裁判費,請求10萬以下1,000元,超過部分按級距加徵,依第77條之13計算。

Q11怎麼確定訴訟費用的具體金額?

整理所有費用單據後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法院以裁定確定金額,對金額不服可抗告。

Q12全部敗訴 vs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費用差在哪?

全敗依第78條由敗訴方全負擔;勝敗互見依第79條由法院酌量按比例分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費用負擔依據負擔方式
全部敗訴第78條由敗訴的當事人全部負擔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第79條法院酌量按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勝訴人行為不當所生費用第82條該部分費用仍由勝訴人負擔
原告撤回起訴第83條由原告負擔,符合條件可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61条(訴訟費用は敗訴の当事者の負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8조(소송비용은 패소한 당사자가 부담)
🇨🇳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 德國ZPO § 91(Kostentragung der unterliegenden Partei)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96(dépens à la charge de la partie perdante)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54(d)(1)(costs to prevailing party;惟採 American Rule,律師費各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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