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4 條(訴訟費用之徵收)
- 1.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 2.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訟救助是暫免費用而非免除。官司終結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費用額,向應負擔的一方徵收,並得對保證書人強制執行。
Q · 訴訟救助是免費打官司嗎?
訴訟救助的效力是「暫免」而非「免除」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官司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後,第一審法院會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費用的一方徵收。勝訴方的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受救助人若敗訴,暫免的費用全部歸其負擔,且法院可直接對當初寫保證書的人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白話解讀
訴訟救助三個字聽起來像政府幫你出錢打官司。錯了,它只是幫你「墊」。官司打完那一刻,帳單就來了。法院會依職權算出整場訴訟花了多少錢,然後直接向「應負擔訴訟費用的那一方」徵收。如果你贏了,這筆錢由對方扛;但如果你輸了,暫免的費用全部回到你頭上。更狠的是,當初幫你寫保證書的人(通常是親友),法院可以直接對他強制執行,不需要再走一次訴訟。而替你打官司的律師,如果律師費收不回來,最後由國庫墊付。整個機制的邏輯很清楚:國家願意讓你先上場,但帳,遲早要結。
法律定性
訴訟費用徵收,指法院於訴訟救助案件終結後,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收取的程序。其特徵為:救助效力僅係暫免繳費而非免除義務、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主動裁定無須當事人聲請、暫免費用得對具保證書人逕為強制執行,且選任律師酬金徵收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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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到底是免費還是要還?▾
要還。救助效力是暫免不是免除,官司結束後法院依職權算費用向應負擔方徵收。
Q2幫人寫訴訟救助保證書有什麼風險?▾
受救助人付不出費用時,法院可直接對保證書人強制執行,無須另案起訴。
Q3訴訟救助的費用什麼時候徵收?▾
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裁定。
Q4受救助人贏了還要繳費嗎?▾
不用,費用由敗訴的對造負擔,法院向對方徵收。
Q5律師酬金收不回來怎麼辦?▾
依第114條第2項,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Q6對徵收的費用額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依第115條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Q7兒童或少年受救助人可以減免嗎?▾
可依第114條之1聲請減免,限負擔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
Q8徵收費用要當事人聲請嗎?▾
不用,第一審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費用額並徵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效力 | 訴訟救助(暫免) | 先不繳,訴訟終結後依勝敗結算 | 費用免除 | 確定不必繳納 |
| 誰最終負擔 | 受救助人勝訴 | 由敗訴對造負擔 | 受救助人敗訴 | 暫免費用回到受救助人頭上 |
| 保證書人地位 | 本條 | 得逕為強制執行的清償義務人 | 一般道義擔保 | 僅道德責任,無執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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