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4 條(訴訟費用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 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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