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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14訴訟費用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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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2. 2.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訟救助是暫免費用而非免除。官司終結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費用額,向應負擔的一方徵收,並得對保證書人強制執行。

Q · 訴訟救助是免費打官司嗎?

不是,是暫免不是免除,輸了要繳回

訴訟救助的效力是「暫免」而非「免除」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官司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後,第一審法院會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費用的一方徵收。勝訴方的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受救助人若敗訴,暫免的費用全部歸其負擔,且法院可直接對當初寫保證書的人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白話解讀

訴訟救助三個字聽起來像政府幫你出錢打官司。錯了,它只是幫你「墊」。官司打完那一刻,帳單就來了。法院會依職權算出整場訴訟花了多少錢,然後直接向「應負擔訴訟費用的那一方」徵收。如果你贏了,這筆錢由對方扛;但如果你輸了,暫免的費用全部回到你頭上。更狠的是,當初幫你寫保證書的人(通常是親友),法院可以直接對他強制執行,不需要再走一次訴訟。而替你打官司的律師,如果律師費收不回來,最後由國庫墊付。整個機制的邏輯很清楚:國家願意讓你先上場,但帳,遲早要結。

法律定性

訴訟費用徵收,指法院於訴訟救助案件終結後,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收取的程序。其特徵為:救助效力僅係暫免繳費而非免除義務、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主動裁定無須當事人聲請、暫免費用得對具保證書人逕為強制執行,且選任律師酬金徵收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訟救助到底是免費還是要還?

要還。訴訟救助的效力是「暫免」,不是「免除」。官司結束後法院依職權計算費用,向應負擔的一方徵收。你贏了由對方付;你輸了,暫免的費用全部歸你。唯一真正不用你出錢的情況是勝訴且對方有資力繳納。

Q2幫別人寫訴訟救助保證書有什麼風險?

風險是被強制執行。保證書人是法律上的清償義務人,受救助人付不出費用時,法院可直接對保證書人的財產執行,跟自己欠錢被追債一樣,不需另案起訴。簽保證書前先確認這場官司的勝算與對方支付能力。

Q3訴訟救助的費用什麼時候徵收?

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徵收,當事人無須另行聲請。對費用額裁定不服者,可於送達後10日內依第115條提起抗告。

Q4訴訟救助是什麼?

經濟弱勢者經法院准許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而得進行訴訟的制度,重點是暫免不是免除。

Q5暫免和免除差在哪?

暫免是先不繳、訴訟終結後依勝敗結算;免除是確定不必繳。第114條是暫免。

Q6訴訟救助的保證書人是什麼?

為受救助人出具保證書、在其無力負擔費用時承擔清償義務並得被強制執行的人。

Q7訴訟救助跟法律扶助有何不同?

訴訟救助是暫免法院的訴訟費用,法律扶助是扶助基金會提供律師等資源,兩者可競合。

Q8訴訟救助的費用怎麼徵收?

訴訟終結後第一審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費用額,向應負擔方徵收,當事人無須聲請。

Q9暫免的訴訟費用大概多少?

含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酬金、證人日旅費等,視標的金額與審級而定。

Q10收到費用徵收通知怎麼辦?

先核對裁定金額,若有誤可於送達後10日內依第115條抗告;無力繳納且為兒少者可聲請減免。

Q11怎麼證明自己無力繳納訴訟費用?

提出財產所得清冊、低收入戶證明、存款餘額等釋明資力不足,由法院審酌。

Q12訴訟救助 vs 法律扶助哪個有利?

兩者解決不同問題:訴訟救助免墊法院費用、法律扶助提供律師。符合資格可同時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效力訴訟救助(暫免)先不繳,訴訟終結後依勝敗結算費用免除確定不必繳納
誰最終負擔受救助人勝訴由敗訴對造負擔受救助人敗訴暫免費用回到受救助人頭上
保證書人地位本條得逕為強制執行的清償義務人一般道義擔保僅道德責任,無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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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訴訟救助(暫免)
誰最終負擔
受救助人勝訴
保證書人地位
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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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先不繳,訴訟終結後依勝敗結算
誰最終負擔
由敗訴對造負擔
保證書人地位
得逕為強制執行的清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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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費用免除
誰最終負擔
受救助人敗訴
保證書人地位
一般道義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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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確定不必繳納
誰最終負擔
暫免費用回到受救助人頭上
保證書人地位
僅道德責任,無執行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5条(猶予された費用等の取立て)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32조(소송구조 비용의 추심)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司法救助费用的缓减免)
德國ZPO § 125(Einziehung der Kosten bei Prozesskostenhilfe)
法國Loi n°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art. 43(recouvrement de l'aide juridictionnelle)
美國28 U.S.C. § 1915(f)(judgment for costs in forma pauperi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徵收之。   執達員或律師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規費、酬金及墊款。   依前二項規定,為徵收或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為確定費用額之聲請及強制執行。

(0231219 制定)

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徵收之。   執達員或為受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規費、酬金及墊款。   依前項規定為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並得為第九十條之聲請。

(0341130 修正)

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徵收之。   執達員或為受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應收之費用、墊款及酬金。   依前項規定為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並得為第九十條之聲請。

(0570109 全文修正)

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徵收之。   執達員或為受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應收之費用、墊款及酬金。   依前項規定為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並得為第九十條之聲請。

(0920114 修正)

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

立法理由一、准予訴訟救助,僅於訴訟終結前有使受救助人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至訴訟終結後此項暫免之費用,應如何向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得否逕向具保證書人強制執行,第一項規定,尚有未盡,爰予修正,以期周延。   二、關於執達員應收之費用,係屬修正之第一百十條第一款規定得暫免之應預納訴訟費用,又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已認係訴訟費用之一部,均包括於前項所定,第一審受訴法院應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之內。且由法院徵收之效力,必強於由執達員及律師之求償,本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僅重複,亦無實益,爰刪除之。   三、本條第三項係有關第二項為請求者,得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之規定,前項既經刪除,本項自應一併刪除。   四、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時,依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選任之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惟其應得之酬金,受救助人依法得暫行免付,倘於訴訟終結後,依第一項規定徵收又無效果時,被選任之律師將一無所得,顯失公平。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以示公允。

(0190913 制定)

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徵收之。   執達員或律師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規費、酬金及墊款。   依前二項規定,為徵收或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為確定費用額之聲請及強制執行。

(0231219 制定)

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徵收之。   執達員或為受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規費、酬金及墊款。   依前項規定為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並得為第九十條之聲請。

(0341130 修正)

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徵收之。   執達員或為受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應收之費用、墊款及酬金。   依前項規定為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並得為第九十條之聲請。

(0570109 全文修正)

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徵收之。   執達員或為受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應收之費用、墊款及酬金。   依前項規定為請求者,得據受救助人有執行力之債務名義,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並得為第九十條之聲請。

(0920114 修正)

一、准予訴訟救助,僅於訴訟終結前有使受救助人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至訴訟終結後此項暫免之費用,應如何向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得否逕向具保證書人強制執行,第一項規定,尚有未盡,爰予修正,以期周延。   二、關於執達員應收之費用,係屬修正之第一百十條第一款規定得暫免之應預納訴訟費用,又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已認係訴訟費用之一部,均包括於前項所定,第一審受訴法院應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之內。且由法院徵收之效力,必強於由執達員及律師之求償,本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僅重複,亦無實益,爰刪除之。   三、本條第三項係有關第二項為請求者,得聲請確定費用額及強制執行之規定,前項既經刪除,本項自應一併刪除。   四、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時,依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選任之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惟其應得之酬金,受救助人依法得暫行免付,倘於訴訟終結後,依第一項規定徵收又無效果時,被選任之律師將一無所得,顯失公平。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以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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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