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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廳民二字第 033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向當事人徵收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屬於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應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

全文內容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向當事人徵收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係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依上開規定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暫免」之審判費用,屬於強制執行法第 4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規定「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之執行名義,而非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疇,自應由本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秘台廳民二字第 033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向當事人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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