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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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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對職務上知悉的秘密享有保密權利並負保密義務,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目的在保障委任人能對律師講真話。

Q · 我跟律師講的話,律師會說出去嗎?

不會,律師法第 36 條給律師拒絕透露的權利與義務

依律師法第 36 條,律師對於執行職務時所知悉的秘密,同時享有『保守秘密的權利』與『保密的義務』。權利面是指:即使法院、檢察官要求作證,律師也可以搭配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主張拒絕證言。義務面是指:律師對委任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透露,違反可能面臨懲戒甚至刑事責任。唯一例外是『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洗錢防制法的申報義務。要注意,這個保護涵蓋的是已發生事件,不包含未來犯罪計畫的共謀。

白話解讀

你跟律師談話的內容,受到法律給予最高等級的保護。這不是「律師很有職業道德所以不會說」的問題,而是法律明文賦予他「拒絕透露」的權利和義務。為什麼是雙重的?因為這個秘密保護的不是律師,是你。當你坐在律師事務所跟他講你做了什麼、為什麼這麼做、你最怕的是什麼,這些話如果有可能在某個情境下被拿出來當證據,沒有人會敢說真話。而沒有真話,律師就不可能幫你。所以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律師對委任人之外的任何人(包括法院、檢察官、警察、你的對手、甚至你的家人)都有義務閉嘴,並且法律站在他這邊撐他。例外只有「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拒絕證言權同時也設有界線。這條是 2019 年才正式入法的,很多人以為這是律師的「職業習慣」,其實這是 2020 年才生效的「法定權利」。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36 條是規範律師保密的核心條文,將律師對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保護界定為『權利與義務』雙重性質:權利面使律師得以拒絕對外(含法院、檢警、對造)透露,義務面使律師對委任人負保密責任,二者共同確保委任人能對律師完整陳述事實。本條於民國 108 年修法時新增,唯一例外為『法律另有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律師說我真的做了那件事,他會去報警嗎?

不會,這是律師法第 36 條保護的核心。律師對委任人的陳述負保密義務。但例外是:如果討論的是『未來要做』的犯罪計畫,這不在保密範圍,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已發生事件的辯護,不是犯罪共謀。對已發生的事,講越完整律師越能幫你;對未來的計畫,律師沒有義務也沒有資格替你保密。

Q2公司開會時請律師在場,討論內容受保護嗎?

原則上受保護,但前提是律師以律師身分參與並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如果只是以朋友或顧問身分閒聊,保護力道會被質疑。實務上會議紀錄最好明確標註『法律意見諮詢』並與其他討論分開記錄。很多公司被搜索後最痛的,是會議紀錄沒把法律諮詢部分獨立標示,結果整份都不受保密保護。

Q3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聽到的內容也受保護嗎?

原則上是,他們是律師執行職務的輔助人員,受同等保密義務拘束。但如果你在事務所大廳大聲講案情被其他客戶聽到,保護就被削弱。選擇事務所時,順便觀察他們對保密細節的重視程度(會議室隔音、文件存放、員工保密協議),比律師個人口碑更能反映你的秘密會不會走漏。

Q4律師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律師對職務上知悉的秘密享有保密權利並負保密義務,是律師保密的核心條文,民國 108 年才正式入法。

Q5律師保密是權利還是義務?

兩者都是。權利面可拒絕對外透露(含拒絕作證),義務面對委任人負保密責任,雙重性質設計是為保護委任人。

Q6什麼叫『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

指其他法律課予的揭露/申報義務,例如洗錢防制法的申報、特定情形的通報義務,此時保密義務退讓。

Q7律師保密義務跟職業道德差在哪?

道德是『不會說』,法律是『沒資格說』。民國 108 年入法後,律師可正面主張拒絕透露,連法官命令也能拒絕。

Q8怎麼確保跟律師的對話受保護?

首次陳述書面化並標示『受保密義務保護』、避免第三人在場、區分已發生事件與未來計畫、事前書面授權拒絕證言。

Q9律師洩密了我可以怎麼處理?

蒐集洩漏證據 → 書面終止委任 → 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提懲戒申訴 → 依民法第 184 條另提損害賠償。

Q10律師洩密求償有時效嗎?

懲戒無特定時效但越久越難舉證;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197 條,知悉後 2 年、自事件發生起最長 10 年。

Q11怎麼證明律師違反了保密義務?

保留對方究竟說了什麼、何時、如何知道的證據,並比對委任關係與授權紀錄,於懲戒程序中提出。

Q12外部律師 vs 內部法務 保密保護差在哪?

外部律師受第 36 條完整保護並可搭配拒絕證言;內部法務的保密特權與拒證保護爭議大,重大事件宜交外部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外部律師公司內部法務
保密特權強度受律師法第 36 條完整保密權利義務保護,可搭配拒絕證言權保密特權範圍與是否享有拒絕證言保護爭議大,較不確定
搜索扣押時的主張基礎可主張通訊紀錄為受保護之職業秘密,要求排除使用主張基礎薄弱,易被認定屬公司內部文件
重大爭議事件建議宜由外部律師處理以確保保密層級重大事件不宜僅交內部法務

外部律師

保密特權強度
受律師法第 36 條完整保密權利義務保護,可搭配拒絕證言權
搜索扣押時的主張基礎
可主張通訊紀錄為受保護之職業秘密,要求排除使用
重大爭議事件建議
宜由外部律師處理以確保保密層級

公司內部法務

保密特權強度
保密特權範圍與是否享有拒絕證言保護爭議大,較不確定
搜索扣押時的主張基礎
主張基礎薄弱,易被認定屬公司內部文件
重大爭議事件建議
重大事件不宜僅交內部法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第 23 条(秘密保持の権利及び義務)
韓國변호사법 제26조(비밀유지의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38条(律师保密义务)
德國BRAO § 43a Abs. 2(anwaltliche Verschwiegenheitspflicht),刑事面 StGB § 203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article 66-5(secret professionnel de l'avocat)
美國ABA Model Rul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1.6(Confidentiality)+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Upjohn Co. v. United Sta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91224 制定)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處在完全保密、且事後不虞外洩之條件下,始可能與其律師進行充分、坦誠之溝通與意見交換,其律師方能因而瞭解、判斷案情,進而給予當事人最有效之協助,避免當事人從事錯誤行為。律師與當事人間一切溝通事項,為律師之職業秘密,應受最高度之保障,律師當然負有保密之權利及義務。爰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辯護士或曾為辯護士之人,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律師之保密之權利及義務。   三、又律師之保密權利其內涵為基於保密權利,所衍生之對抗權(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賦予律師之拒絕證言權),至於對抗權利得行使之範圍或界限為何?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司法實務發展而定,併此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91224 制定)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08110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處在完全保密、且事後不虞外洩之條件下,始可能與其律師進行充分、坦誠之溝通與意見交換,其律師方能因而瞭解、判斷案情,進而給予當事人最有效之協助,避免當事人從事錯誤行為。律師與當事人間一切溝通事項,為律師之職業秘密,應受最高度之保障,律師當然負有保密之權利及義務。爰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辯護士或曾為辯護士之人,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律師之保密之權利及義務。   三、又律師之保密權利其內涵為基於保密權利,所衍生之對抗權(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賦予律師之拒絕證言權),至於對抗權利得行使之範圍或界限為何?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司法實務發展而定,併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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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