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36 條規定律師對職務上知悉的秘密享有保密權利並負保密義務,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目的在保障委任人能對律師講真話。
Q · 我跟律師講的話,律師會說出去嗎?
不會,律師法第 36 條給律師拒絕透露的權利與義務
依律師法第 36 條,律師對於執行職務時所知悉的秘密,同時享有『保守秘密的權利』與『保密的義務』。權利面是指:即使法院、檢察官要求作證,律師也可以搭配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主張拒絕證言。義務面是指:律師對委任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透露,違反可能面臨懲戒甚至刑事責任。唯一例外是『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洗錢防制法的申報義務。要注意,這個保護涵蓋的是已發生事件,不包含未來犯罪計畫的共謀。
你跟律師談話的內容,受到法律給予最高等級的保護。這不是「律師很有職業道德所以不會說」的問題,而是法律明文賦予他「拒絕透露」的權利和義務。為什麼是雙重的?因為這個秘密保護的不是律師,是你。當你坐在律師事務所跟他講你做了什麼、為什麼這麼做、你最怕的是什麼,這些話如果有可能在某個情境下被拿出來當證據,沒有人會敢說真話。而沒有真話,律師就不可能幫你。所以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律師對委任人之外的任何人(包括法院、檢察官、警察、你的對手、甚至你的家人)都有義務閉嘴,並且法律站在他這邊撐他。例外只有「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拒絕證言權同時也設有界線。這條是 2019 年才正式入法的,很多人以為這是律師的「職業習慣」,其實這是 2020 年才生效的「法定權利」。
律師法第 36 條是規範律師保密的核心條文,將律師對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保護界定為『權利與義務』雙重性質:權利面使律師得以拒絕對外(含法院、檢警、對造)透露,義務面使律師對委任人負保密責任,二者共同確保委任人能對律師完整陳述事實。本條於民國 108 年修法時新增,唯一例外為『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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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這是律師法第 36 條保護的核心。律師對委任人的陳述負保密義務。但例外是:如果討論的是『未來要做』的犯罪計畫,這不在保密範圍,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已發生事件的辯護,不是犯罪共謀。對已發生的事,講越完整律師越能幫你;對未來的計畫,律師沒有義務也沒有資格替你保密。
原則上受保護,但前提是律師以律師身分參與並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如果只是以朋友或顧問身分閒聊,保護力道會被質疑。實務上會議紀錄最好明確標註『法律意見諮詢』並與其他討論分開記錄。很多公司被搜索後最痛的,是會議紀錄沒把法律諮詢部分獨立標示,結果整份都不受保密保護。
原則上是,他們是律師執行職務的輔助人員,受同等保密義務拘束。但如果你在事務所大廳大聲講案情被其他客戶聽到,保護就被削弱。選擇事務所時,順便觀察他們對保密細節的重視程度(會議室隔音、文件存放、員工保密協議),比律師個人口碑更能反映你的秘密會不會走漏。
規定律師對職務上知悉的秘密享有保密權利並負保密義務,是律師保密的核心條文,民國 108 年才正式入法。
兩者都是。權利面可拒絕對外透露(含拒絕作證),義務面對委任人負保密責任,雙重性質設計是為保護委任人。
指其他法律課予的揭露/申報義務,例如洗錢防制法的申報、特定情形的通報義務,此時保密義務退讓。
道德是『不會說』,法律是『沒資格說』。民國 108 年入法後,律師可正面主張拒絕透露,連法官命令也能拒絕。
首次陳述書面化並標示『受保密義務保護』、避免第三人在場、區分已發生事件與未來計畫、事前書面授權拒絕證言。
蒐集洩漏證據 → 書面終止委任 → 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提懲戒申訴 → 依民法第 184 條另提損害賠償。
懲戒無特定時效但越久越難舉證;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197 條,知悉後 2 年、自事件發生起最長 10 年。
保留對方究竟說了什麼、何時、如何知道的證據,並比對委任關係與授權紀錄,於懲戒程序中提出。
外部律師受第 36 條完整保護並可搭配拒絕證言;內部法務的保密特權與拒證保護爭議大,重大事件宜交外部律師。
| 比較面向 | 外部律師 | 公司內部法務 |
|---|---|---|
| 保密特權強度 | 受律師法第 36 條完整保密權利義務保護,可搭配拒絕證言權 | 保密特權範圍與是否享有拒絕證言保護爭議大,較不確定 |
| 搜索扣押時的主張基礎 | 可主張通訊紀錄為受保護之職業秘密,要求排除使用 | 主張基礎薄弱,易被認定屬公司內部文件 |
| 重大爭議事件建議 | 宜由外部律師處理以確保保密層級 | 重大事件不宜僅交內部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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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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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處在完全保密、且事後不虞外洩之條件下,始可能與其律師進行充分、坦誠之溝通與意見交換,其律師方能因而瞭解、判斷案情,進而給予當事人最有效之協助,避免當事人從事錯誤行為。律師與當事人間一切溝通事項,為律師之職業秘密,應受最高度之保障,律師當然負有保密之權利及義務。爰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辯護士或曾為辯護士之人,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律師之保密之權利及義務。 三、又律師之保密權利其內涵為基於保密權利,所衍生之對抗權(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賦予律師之拒絕證言權),至於對抗權利得行使之範圍或界限為何?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司法實務發展而定,併此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當事人處在完全保密、且事後不虞外洩之條件下,始可能與其律師進行充分、坦誠之溝通與意見交換,其律師方能因而瞭解、判斷案情,進而給予當事人最有效之協助,避免當事人從事錯誤行為。律師與當事人間一切溝通事項,為律師之職業秘密,應受最高度之保障,律師當然負有保密之權利及義務。爰參考日本辯護士法第二十三條:「辯護士或曾為辯護士之人,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增訂律師之保密之權利及義務。 三、又律師之保密權利其內涵為基於保密權利,所衍生之對抗權(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賦予律師之拒絕證言權),至於對抗權利得行使之範圍或界限為何?須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司法實務發展而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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