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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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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2. 2.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35 條規定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並應遵守法庭秩序,是辯護權獨立性與秩序義務的雙重規範。

Q · 律師在法庭上被法官打斷或譏諷,可以主張什麼?

可依律師法第 35 條主張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依律師法第 35 條第一項,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法官不能任意打斷律師正當發言、譏諷其辯護策略,或因其主張權利而懲處。但第二項同時要求律師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不得咆哮、侮辱或拒絕配合審判長合理指揮。受尊重不是免罪金牌,越線一樣會被科以秩序罰。

白話解讀

在法庭上,律師不是法官的下屬,也不是檢察官的對手——他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依法執行職務時受法律保障。這條的第一項明確寫「應受尊重」,意思是法官不能任意打斷律師發言、不能譏諷律師的辯護策略、不能因為律師主張了某項權利就懲處他。但第二項馬上拉一條紅線:受尊重不等於可以亂來。律師在法庭上一樣要遵守法庭秩序,不能咆哮、不能侮辱、不能拒絕配合審判長的合理指揮。為什麼這條對你(當事人)很重要?因為你的律師敢不敢在法庭上替你據理力爭,跟他知不知道自己的法律地位有直接關係。一個怕法官、不敢主張權利、什麼都先答應的律師,在多數複雜案件中就是輸的開始。這條讓律師有「法律當靠山」去做必要的辯護,包括打斷檢察官的不當訊問、聲請排除違法取得的證據、要求法官說明判決依據。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35 條為律師執業權的地位規範,明定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第一項),同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第二項)。前者確立律師作為獨立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基礎,後者劃出秩序界線,兩項合構成「有尊嚴的紀律」——既非被打壓的訴訟工具,也非不受拘束的攻擊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庭審中我覺得我的律師沒有替我說話,他什麼都答應法官,我該怎麼辦?

庭審中你不能直接打斷律師(這會違反第二項的秩序義務),但可以請求暫停讓你跟律師討論。庭後立刻書面整理律師應該主張卻沒主張的事項,下次開庭前明確要求他依律師法第35條第一項行使辯護權。若律師多次拒絕替你爭取,可能是律師法第33條的懈怠,可更換律師並考慮求償。內行人提示:律師敢不敢爭,看他庭前準備時是說『上庭再看』還是『一定要提出來』。

Q2法官對我的律師態度很差,這會影響案件結果嗎?

理論上不應影響,實務上很難說。但法官對律師的不當對待可成為審判公正性的爭執點,律師應當庭請求把法官言行載入筆錄,這個紀錄在上訴審查時可能成為程序不公的證據。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怕得罪法官不敢請求載入筆錄,但這個紀錄是程序保護的關鍵,律師有義務替你爭取,他不爭你可以當庭請他爭。

Q3律師在偵查中可以陪我去警局或地檢署嗎?檢察官說律師不能說話對嗎?

可以陪同。本條第一項保護的依法執行職務包括偵查中。檢察官說律師不能說話不完全正確——律師原則上不能代被告回答訊問,但可在每個問題後提醒被告權利、聲請更換訊問方式、反對違法訊問。內行人提示:偵查中若檢察官試圖把律師趕出去或限制動作,律師可依本條主張並請求載入筆錄,被告本人也可主張律師應在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7條起)。

Q4律師法第 35 條是什麼?

規範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第一項),同時應遵守法庭秩序(第二項),確立辯護權獨立性與其界線。

Q5律師法 35 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保障律師執業受尊重(辯護權獨立),第二項約束律師遵守法庭秩序(程序紀律),一保障一約束。

Q6什麼叫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法官不能任意打斷律師正當發言、譏諷其辯護策略,或因其主張權利而懲處,保護範圍並擴及偵查程序。

Q7律師在偵查中的在場權是什麼?

律師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得陪同被告在場、提醒其權利並反對違法訊問,受本條職務保護範圍涵蓋。

Q8律師在法庭被法官打斷怎麼辦?

可依第一項主張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繼續行使異議權,並請律師當庭請求將法官不當對待載入筆錄。

Q9怎麼判斷我的律師敢不敢替我爭?

查閱判決書中其庭審攻防紀錄,若書狀完整但庭審紀錄毫無異議、反對、聲請,可能是只敢寫不敢說的律師。

Q10律師當庭被不當對待要怎麼救濟?

庭後請律師請書記官載入筆錄,嚴重者作為上訴理由或請求法官迴避事由,必要時循律師評鑑程序。

Q11覺得律師沒替我說話怎麼處理?

庭審中請求暫停與律師討論,庭後書面整理應主張未主張事項,下次開庭前明確要求他依本條行使辯護權。

Q12律師受尊重 vs 遵守法庭秩序界線在哪?

依法行使異議、聲請排除證據是受尊重的職務;咆哮、侮辱、不配合審判長合理指揮則越線受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item_ba_valueb_value
規範對象第一項(受尊重)第二項(守秩序)保障律師辯護權獨立性約束律師遵守程序秩序
適用範圍第一項第二項法庭及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
違反效果第一項第二項法官不當對待可成上訴/程序公正爭執律師越線可被科秩序罰、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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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第一項(受尊重)
適用範圍
第一項
違反效果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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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第二項(守秩序)
適用範圍
第二項
違反效果
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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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保障律師辯護權獨立性
適用範圍
法庭及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
違反效果
法官不當對待可成上訴/程序公正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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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約束律師遵守程序秩序
適用範圍
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
違反效果
律師越線可被科秩序罰、送懲戒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法(弁護士の職務執行と法廷活動に関する規律)
韓國변호사법 (변호사의 직무 수행)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权利与法庭活动)
德國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BRAO) – anwaltliche Berufsausübung
法國Loi n° 71-1130 du 31 décembre 1971 portant réforme de certaines professions judiciaires et juridiques (profession d'avocat)
美國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3.5(Impartiality and Decorum of the Tribun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91224 制定)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調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受尊重之重要意涵,爰將原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對調,並酌作文字修正。

  • 偵查名詞
(0291224 制定)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08110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調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受尊重之重要意涵,爰將原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對調,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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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35 條規定:「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