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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2.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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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II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 🔵陳奕廷師: 相互尊重 忌諱傲慢與偏見 否則可能產生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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