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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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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2. 2.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37 條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社會公益活動,屬法定強制義務,時數與違反處理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

Q · 律師一定要做免費的公益服務嗎?

要。律師法第 37 條規定這是法定義務

依律師法第 37 條,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這不是「最好做一下」,而是法定義務。具體種類、每年最低時數、方式及違反規定的處理程序,授權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未達標可能進入律師懲戒程序。對民眾的意義是:申請免費法律資源是行使制度給你的權利,不是占律師便宜。

白話解讀

你以為律師就是「做生意收費」的職業?這條告訴你不是。律師制度在台灣的法律定位裡,承擔了「公共角色」:他不只是替付得起錢的人服務,也必須撥出時間做免費的公益。本條把這件事從「期待」變成「強制」,要求每位律師都要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社會公益活動。具體做什麼、做多少小時、違反怎麼辦,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這影響你的是什麼?如果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你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免費律師服務,或找各地方律師公會的平民法律服務;這些不是律師「行善」,是律師「履行法定義務」。理解這個差別你會更敢開口請求協助,因為這是你的權利,不是別人的施捨。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 37 條為律師公益服務的法定義務條款,於民國 108 年修法新增。內容規定每位律師均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並將活動種類、最低時數、執行方式及違反處理程序授權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使律師從純市場服務者轉為兼具公共角色的司法守門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律扶助和地方律師公會的平民法律服務有什麼不同?

法律扶助基金會處理實際打官司的代理服務,需審查資力與案件性質,通過後指派律師。地方律師公會的平民法律服務多為諮詢性質,回答法律問題但不代理訴訟。建議先去公會諮詢釐清案件性質,再決定要不要走法扶申請。

Q2律師如果不做公益會怎樣?

依律師法第 37 條第二項授權,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辦法》,規定每年最低公益時數與違反時的處理程序,連續未達標可能受律師懲戒。選律師時可問他平常有沒有接法扶案件,可看出他履行公益義務的態度與處理弱勢案件的經驗。

Q3律師一定要做公益服務嗎?

是,律師法第 37 條明定為法定義務,並非自願性質,違反可能受律師懲戒。

Q4法律扶助和平民法律服務差在哪?

法扶可代理訴訟、需資力審查;平民法律服務是律師公會的免費諮詢、不代理訴訟。

Q5什麼是律師公益時數?

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每位律師每年應完成的最低公益服務時數,未達標可能受懲戒。

Q6法律扶助的對象只有沒錢的人嗎?

不只,外籍勞工、新住民、家暴被害人、刑事被告等也可能符合資格,部分採無資力審查。

Q7怎麼申請免費律師?

確認資格→整理事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臨櫃或線上申請→審查→獲指派律師。

Q8法律扶助申請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明、財產與所得證明,以及用時間軸+金額+對方行為整理的事件說明。

Q9法律扶助申請要錢嗎?

原則免費或部分負擔,依案件與資力而定;地方律師公會的平民法律諮詢則完全免費。

Q10法律扶助被駁回怎麼辦?

依法律扶助法可於期限內補件聲請覆議,補件齊全時成功率不低。

Q11法律扶助 vs 自費律師哪個好?

符合資格用法扶可省律師費且律師經篩選;案件複雜或要高度自選律師則自費較彈性。

Q12法律扶助 vs 平民法律服務該選哪個?

要打官司找法扶(可代理),只是想問法律問題找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免費諮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費用資力審查代理訴訟
法律扶助基金會代理訴訟+諮詢免費或部分負擔原則需審查(部分案件免)
地方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免費諮詢免費多數不需否(僅諮詢)
一般付費律師全程委任自費(諮詢數千元起、委任數萬至數十萬)

性質

法律扶助基金會
代理訴訟+諮詢
地方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
免費諮詢
一般付費律師
全程委任

費用

法律扶助基金會
免費或部分負擔
地方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
免費
一般付費律師
自費(諮詢數千元起、委任數萬至數十萬)

資力審查

法律扶助基金會
原則需審查(部分案件免)
地方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
多數不需
一般付費律師

代理訴訟

法律扶助基金會
地方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
否(僅諮詢)
一般付費律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변호사법 제27조(공익활동 등 지정업무 처리 의무)
美國ABA Model Rule 6.1(Voluntary Pro Bono Publico Service;屬鼓勵性非強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6

(0291224 制定)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0340315 全文修正)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0701224 全文修正)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0731130 修正)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處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立法理由自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審、檢分隸後,檢察處已成為獨立機關,爰於本條內之「法院」下,增列「檢察處」三字。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律師規範」,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條規定律師之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並應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爰於第一項明定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三、為使律師參與公益活動機制能更符合實務需要及有效落實執行,符合其於民主法治國家中在野法曹之公益角色,同時兼顧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關於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等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

  • 民法法規
(0291224 制定)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0340315 全文修正)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0701224 全文修正)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0731130 修正)

自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審、檢分隸後,檢察處已成為獨立機關,爰於本條內之「法院」下,增列「檢察處」三字。

(08110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律師規範」,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條規定律師之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並應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爰於第一項明定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三、為使律師參與公益活動機制能更符合實務需要及有效落實執行,符合其於民主法治國家中在野法曹之公益角色,同時兼顧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關於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等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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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37 條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