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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2.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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