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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四字第 03556 號
要旨
在行政監督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可視為一個地方法院,在地方法院分院辦理律師登錄前,設有分院、檢之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處離職之司法人員,執行律師職務,其事務所得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擇一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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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院秘書長函准律師管理主管機關法務部71、06、16法 (71) 檢字第七○八一號函復要旨略稱:在行政監督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可視為一個地方法院。則依律師法第二十條「律師應於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所在地設事務所」之規定,在地方法院分院辦理律師登錄前,設有分院、檢之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處離職之司法人員,執行律師職務,其事務所得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擇一設立,惟其執行律師業務區域,應受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