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四字第 035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在行政監督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可視為一個地方法院,在地方法院分院辦理律師登錄前,設有分院、檢之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處離職之司法人員,執行律師職務,其事務所得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擇一設立

全文內容

依據本院秘書長函准律師管理主管機關法務部71、06、16法 (71) 檢字第七○八一號函復要旨略稱:在行政監督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可視為一個地方法院。則依律師法第二十條「律師應於執行職務之地方法院所在地設事務所」之規定,在地方法院分院辦理律師登錄前,設有分院、檢之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處離職之司法人員,執行律師職務,其事務所得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擇一設立,惟其執行律師業務區域,應受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院台廳四字第 035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在行政監督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可視為一個地方法院,在地方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