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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字第 170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

主旨

貴會函詢有關「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會八十五年六月一日台八十五消保督字第○○六六○號函。

二 查律師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律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即包括法律事務及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又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對於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之事項,亦有明定,如有違反則可移付懲戒,另律師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亦同。關於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行為,法令並無禁止,惟其認證行為,應否予以適當規範,因事涉消費者之權益,請於檢討消費者保護法等有關法令時,為通盤審慎之考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檢字第 170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律師在商品或服務之廣告上所為之認證,應否予以適當規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