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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人字第 44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司法人員之範圍

全文內容

依照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司法人員係指推事、檢察官、書記官……等而言,學習人員既不在列舉範圍之內,於學習期滿後,如果執行律師職務,不受該第三十七條之限制。但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分發學習人員如經指派代理書記官職務,仍應視同書記官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令人字第 44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司法人員之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