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人字第 4430 號
要旨
司法人員之範圍
全文內容
依照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司法人員係指推事、檢察官、書記官……等而言,學習人員既不在列舉範圍之內,於學習期滿後,如果執行律師職務,不受該第三十七條之限制。但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分發學習人員如經指派代理書記官職務,仍應視同書記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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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人員之範圍
依照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司法人員係指推事、檢察官、書記官……等而言,學習人員既不在列舉範圍之內,於學習期滿後,如果執行律師職務,不受該第三十七條之限制。但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分發學習人員如經指派代理書記官職務,仍應視同書記官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