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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四字第 060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貴院暨所屬各級法院今後遇有依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迴避之離職司法人員,以普通代理人、自訴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身分為民、刑事訴訟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時,宜依民、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裁定禁止之或不不許可,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主旨

貴院暨所屬各級法扴今後遇有依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迴避之離職司法人員,以普通代理人、自訴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身分為民、刑事訴訟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時,宜依民、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裁定禁止之或不予許可,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 查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律師法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據報邇來發現有部分離職司法人員於應迴避期間,在曾任職之法院管轄區域內,以普通代理人或自訴人代理人身分受任為民、刑事訴訟代理人,引起非議。

二 為貫徹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精神,維護優良司法風紀與形象,請貴院暨所屬各級法院庭長、法官同仁,今後遇有依該條規定應迴避之司法人員,以普通代理人、自訴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身分受任為民、刑事訴訟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時,宜依民、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裁定禁止之或不予許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院台廳四字第 060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貴院暨所屬各級法院今後遇有依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迴避之離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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