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律師法38

快速跳轉

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律師法第38條課予律師誠信義務,對委任人、法院、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均不得矇蔽或欺誘,違反者構成律師懲戒事由。

Q · 律師對我說謊或敷衍,我能追究嗎?

能。律師若對你矇蔽或欺誘,可向律師公會申訴懲戒

依律師法第38條,律師對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都不得矇蔽或欺誘。若律師對你誇大勝算、隱瞞不利事證、假裝處理卻未動作,屬矇蔽欺誘委任人,你可向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提起懲戒申訴,並得依委任契約或侵權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於是否能提出書面證據證明落差。

白話解讀

律師被委任後,他面對的不只是「你」一個人。他同時面對法院、檢察官、警察,還有你的委任人本身。這條規定他對所有這些對象都不能「矇蔽」或「欺誘」。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因為如果你聘的律師對你說謊(誇大勝算、隱瞞不利證據、假裝有在處理但其實沒動)那是違反本條,可以受到律師懲戒。同時,如果你的律師為了幫你打贏,對法院隱瞞證據或假造書狀,那也是違反本條。這條告訴你一個常被誤解的事:律師對你的忠誠不是「幫你說謊」,是「在誠實的前提下幫你爭取最大利益」。任何要求律師對法院造假的當事人,最後傷害的是自己的案件強度。

法律定性

律師法第38條為律師誠信義務之核心規範,課予律師對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四類對象一致的誠實義務,禁止任何矇蔽(隱瞞真相)或欺誘(積極誤導)之行為,是律師制度可信度與當事人權益保障的底線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律師說會贏結果敗訴,可以告他嗎?

看情況。若律師在誠實評估下給意見但結果不如預期,屬執業風險而非違反本條;但若他明知勝算不高卻為收案而隱瞞,即構成矇蔽委任人。關鍵在委任時的告知是否完整。保留初次討論紀錄(最好用email確認評估),沒有書面紀錄時「他保證會贏」幾乎無法證明。

Q2律師可以幫對方說話嗎?

不可以以你不知情的方式做。律師對你有忠誠義務,但也能基於整體利益建議和解或讓步,這是策略不是背叛。差別在於做決定前有沒有跟你溝通、有沒有取得你同意。委任契約中寫明「重大策略調整需事先書面同意」,能把模糊地帶變成清楚義務。

Q3矇蔽和欺誘差在哪?

矇蔽是消極隱瞞真相使對方陷於不知,欺誘是積極誤導使對方陷於錯誤。兩者都被律師法第38條禁止,無論對象是委任人或法院、檢察、司法警察機關。

Q4律師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律師的雙向誠信義務:對委任人、法院、檢察與司法警察機關均不得矇蔽或欺誘,是律師制度可信度的底線。

Q5什麼叫律師對委任人矇蔽?

如誇大勝算、隱瞞不利事證、假裝處理卻未動作,使你陷於不知,即屬矇蔽委任人。

Q6律師誠信義務跟保密義務差在哪?

保密義務(律師法36)是對外不洩漏祕密;誠信義務(38)是對內不欺、對外不替你造假。

Q7律師對我矇蔽欺誘怎麼申訴?

蒐集書面證據 → 書面要求律師說明並給補正機會 → 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提起懲戒申訴。

Q8違反第38條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依民法第544條委任契約過失賠償或第184條侵權,賠償實際損害(如另委任費用、案件損失)。

Q9懲戒申訴要花錢嗎?

向地方律師公會提起懲戒申訴本身原則上無須繳費,主要成本在蒐證與後續民事訴訟裁判費。

Q10怎麼證明律師矇蔽我?

保留email、Line對話、收據與實際工作的落差、向法院查詢的進度紀錄,書面證據最關鍵。

Q11律師懲戒 vs 民事賠償哪個有用?

懲戒處罰律師執業資格但你拿不到錢,民事賠償才能彌補損失,兩者可並行。

Q12律師法38 vs 律師法33差在哪?

38條規範矇蔽欺誘的故意誠信違反,33條規範懈怠疏忽(過失)致損害的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ngbiqiyou
規範行為矇蔽(消極隱瞞真相)欺誘(積極誤導陷於錯誤)
典型情境假裝有在處理卻未提交文件誇大勝算100%以收案
舉證重點證明律師「明知卻不說」證明律師「主動說了不實內容」
共同後果律師懲戒+可能民事賠償律師懲戒+可能民事賠償

mengbi

規範行為
矇蔽(消極隱瞞真相)
典型情境
假裝有在處理卻未提交文件
舉證重點
證明律師「明知卻不說」
共同後果
律師懲戒+可能民事賠償

qiyou

規範行為
欺誘(積極誤導陷於錯誤)
典型情境
誇大勝算100%以收案
舉證重點
證明律師「主動說了不實內容」
共同後果
律師懲戒+可能民事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弁護士職務基本規程 第5条(信義誠実)
韓國변호사법 제24조 제2항(진실의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40条(律师执业禁止行为)
德國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BRAO) § 43a Abs. 3(Sachlichkeit / Wahrheitspflicht)
法國Loi n° 71-1130 art. 3 + RIN(principes de loyauté et de probité)
美國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3.3(Candor Toward the Tribunal)+ Rule 8.4(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291224 制定)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充任司法官。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充任司法官。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充任司法官。

(0731130 修正)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或檢察處充任司法官。

立法理由審檢分隸後,檢察處已成為獨立機關,爰於「法院」之下,增列「檢察處」三字。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首席檢察官」改為「檢察長」;「推事」改為「法官」。   三、院長雖有干涉審判的可能,檢察長亦有干預偵查之可能,惟亦侷限於訴訟事件而已,實無必要將非訟事件涵蓋在內,爰將第一項之「登錄」修正為「辦理訴訟事件」。

(1081213 全文修正)

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全文用語之修正,將「委託人」,修正為「委任人」。

  • 委任人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0291224 制定)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充任司法官。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充任司法官。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於註銷登錄後一年內,不得在曾執行職務區域內之法院充任司法官。

(0731130 修正)

審檢分隸後,檢察處已成為獨立機關,爰於「法院」之下,增列「檢察處」三字。

(08110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檢察處」改為「檢察署」;「首席檢察官」改為「檢察長」;「推事」改為「法官」。   三、院長雖有干涉審判的可能,檢察長亦有干預偵查之可能,惟亦侷限於訴訟事件而已,實無必要將非訟事件涵蓋在內,爰將第一項之「登錄」修正為「辦理訴訟事件」。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全文用語之修正,將「委託人」,修正為「委任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38 條規定:「律師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