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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五)字第 0205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說明

主旨

貴署所詢有關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是否適用於主任檢察官代理檢察長之情形?又所稱「該法院」是否包含法院及檢察署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五月一日傳真文件及五月二十三日東檢和文字第八五五八號函。

二 按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旨在防止院長、檢察長與律師間有特定關係,而利用職權干涉審判或干預偵查,故設有迴避之制度;由此意旨以觀,本條所稱「該法院」應包括法院及檢察署。而主任檢察官於檢察長出缺,代理檢察長職務期間,既係代理檢察長綜理署務,實際上執行檢察長職權,自應有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檢(五)字第 0205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有關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說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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