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4-1 條
-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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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讓受救助的兒少在訴訟費用影響生計時,可於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
Q · 未成年人打完官司被追訴訟費,可以不用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受訴訟救助人於獲准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若負擔訴訟費用會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可向原法院聲請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但須在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再聲請;且個案情形顯不適當者(例如訴訟起因於兒少自身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得不予准許。
白話解讀
一個十五歲的孩子因為家暴案被法院指派律師打官司,整場訴訟靠訴訟救助撐過來。判決確定後,法院算出訴訟費用要他負擔。一個連打工都還不合法的少年,該怎麼付這筆錢?這條就是為他留的出口。民國110年增訂的新規定:如果受救助人是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負擔訴訟費用會嚴重影響生計,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但有兩個限制:第一,法院不是自動減免,你必須主動聲請;第二,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必須提出,過期作廢。另外,如果案件的起因是小孩自己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法院可以拒絕減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為訴訟費用減免的特別規定,指受訴訟救助人於獲准救助時為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若負擔訴訟費用將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得於原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該費用;但個案情形顯不適當者,法院得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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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是什麼?▾
受訴訟救助的兒少若負擔訴訟費用影響生計,可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減免,是110年增訂的未成年保護條款。
Q2未成年人打官司的訴訟費可以免嗎?▾
可聲請減輕或免除,但須是獲准訴訟救助時未滿18歲、且負擔費用會嚴重影響生計,並在三個月內提出。
Q3聲請減免有期限嗎?▾
有。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必須聲請,逾期作廢且無例外。
Q4現在已經成年了還能聲請嗎?▾
可以。判斷基準是『獲准訴訟救助時』是否未滿18歲,訴訟中或終結後已成年仍可依本條聲請。
Q5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但書規定『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例如訴訟起因於兒少自身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得拒絕。
Q6減免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作成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的原法院(通常是原第一審法院)聲請。
Q7聲請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可以。對本條裁定不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提起抗告。
Q8減免和訴訟救助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訴訟救助只是『暫免先繳』,本條是訴訟結束後針對兒少的『終局減輕或免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訴訟救助(§107以下) | 本條費用減免(§114-1) |
|---|---|---|
| 性質 | 暫免先繳訴訟費用 | 訴訟終結後終局減輕或免除 |
| 適用對象 | 無資力之當事人,不分年齡 | 獲准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 |
| 啟動方式 | 起訴前後聲請 | 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主動聲請 |
| 法院裁量 | 審查無資力要件 | 得以『顯不適當』排除(如起因於兒少違反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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