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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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