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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14-1 條

  1.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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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讓受救助的兒少在訴訟費用影響生計時,可於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

Q · 未成年人打完官司被追訴訟費,可以不用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受訴訟救助人於獲准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若負擔訴訟費用會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可向原法院聲請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但須在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再聲請;且個案情形顯不適當者(例如訴訟起因於兒少自身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得不予准許。

白話解讀

一個十五歲的孩子因為家暴案被法院指派律師打官司,整場訴訟靠訴訟救助撐過來。判決確定後,法院算出訴訟費用要他負擔。一個連打工都還不合法的少年,該怎麼付這筆錢?這條就是為他留的出口。民國110年增訂的新規定:如果受救助人是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負擔訴訟費用會嚴重影響生計,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但有兩個限制:第一,法院不是自動減免,你必須主動聲請;第二,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必須提出,過期作廢。另外,如果案件的起因是小孩自己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法院可以拒絕減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為訴訟費用減免的特別規定,指受訴訟救助人於獲准救助時為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若負擔訴訟費用將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得於原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該費用;但個案情形顯不適當者,法院得不予准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是什麼?

受訴訟救助的兒少若負擔訴訟費用影響生計,可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減免,是110年增訂的未成年保護條款。

Q2未成年人打官司的訴訟費可以免嗎?

可聲請減輕或免除,但須是獲准訴訟救助時未滿18歲、且負擔費用會嚴重影響生計,並在三個月內提出。

Q3聲請減免有期限嗎?

有。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必須聲請,逾期作廢且無例外。

Q4現在已經成年了還能聲請嗎?

可以。判斷基準是『獲准訴訟救助時』是否未滿18歲,訴訟中或終結後已成年仍可依本條聲請。

Q5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但書規定『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例如訴訟起因於兒少自身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得拒絕。

Q6減免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作成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的原法院(通常是原第一審法院)聲請。

Q7聲請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可以。對本條裁定不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提起抗告。

Q8減免和訴訟救助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訴訟救助只是『暫免先繳』,本條是訴訟結束後針對兒少的『終局減輕或免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訴訟救助(§107以下)本條費用減免(§114-1)
性質暫免先繳訴訟費用訴訟終結後終局減輕或免除
適用對象無資力之當事人,不分年齡獲准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
啟動方式起訴前後聲請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主動聲請
法院裁量審查無資力要件得以『顯不適當』排除(如起因於兒少違反公序良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2条(訴訟上の救助)— 訴訟救助框架,無兒少專屬減免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8조 이하(소송구조)— 訴訟救助框架,無兒少專屬減免
🇩🇪 德國ZPO §114 ff.(Prozesskostenhilfe)— 訴訟救助框架,無兒少專屬減免
🇫🇷 法國Aide juridictionnelle(loi n° 91-647)— 訴訟救助框架,無兒少專屬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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