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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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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讓受救助的兒少在訴訟費用影響生計時,可於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

Q · 未成年人打完官司被追訴訟費,可以不用付嗎?

可以聲請減免,但限三個月內提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受訴訟救助人於獲准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若負擔訴訟費用會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可向原法院聲請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但須在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再聲請;且個案情形顯不適當者(例如訴訟起因於兒少自身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得不予准許。

深度解讀

一個十五歲的孩子因為家暴案被法院指派律師打官司,整場訴訟靠訴訟救助撐過來。判決確定後,法院算出訴訟費用要他負擔。一個連打工都還不合法的少年,該怎麼付這筆錢?這條就是為他留的出口。民國110年增訂的新規定:如果受救助人是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負擔訴訟費用會嚴重影響生計,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但有兩個限制:第一,法院不是自動減免,你必須主動聲請;第二,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必須提出,過期作廢。另外,如果案件的起因是小孩自己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法院可以拒絕減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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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4-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