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4-1 條
-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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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讓受救助的兒少在訴訟費用影響生計時,可於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
Q · 未成年人打完官司被追訴訟費,可以不用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受訴訟救助人於獲准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若負擔訴訟費用會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可向原法院聲請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但須在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得再聲請;且個案情形顯不適當者(例如訴訟起因於兒少自身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得不予准許。
白話解讀
一個十五歲的孩子因為家暴案被法院指派律師打官司,整場訴訟靠訴訟救助撐過來。判決確定後,法院算出訴訟費用要他負擔。一個連打工都還不合法的少年,該怎麼付這筆錢?這條就是為他留的出口。民國110年增訂的新規定:如果受救助人是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負擔訴訟費用會嚴重影響生計,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但有兩個限制:第一,法院不是自動減免,你必須主動聲請;第二,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必須提出,過期作廢。另外,如果案件的起因是小孩自己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法院可以拒絕減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為訴訟費用減免的特別規定,指受訴訟救助人於獲准救助時為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若負擔訴訟費用將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影響,得於原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該費用;但個案情形顯不適當者,法院得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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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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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時是小孩,現在已經成年了,還能聲請減免嗎?▾
可以。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准予訴訟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縱使訴訟中或終結後已滿十八歲,仍得依本條聲請減免。判斷基準是『獲准救助的時間點』,不是『聲請減免的時間點』。
Q2法院一定會准嗎?什麼情況會被拒絕?▾
不一定。但書規定『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舉例:案件起因是兒少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有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法院可以拒絕減免。聲請時應強調生計受重大影響的具體事實,如無收入、需負擔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等。
Q3聲請減免有期限嗎?▾
有。必須在第114條第1項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逾期不得再聲請且無例外。起算點是裁定確定(送達後10日未抗告即確定,或抗告裁定確定)。
Q4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是什麼?▾
受訴訟救助的兒少若負擔訴訟費用影響生計,可在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是110年增訂的未成年保護條款。
Q5兒童或少年怎麼認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指未滿18歲之人;本條以『獲准訴訟救助時』是否未滿18歲為判斷基準。
Q6什麼叫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
指負擔該費用將使基本生活維持發生顯著困難,例如無收入、需自付學費、家庭經濟陷困等,須具體舉證。
Q7減免和訴訟救助有什麼不同?▾
訴訟救助是『暫免先繳』、不分年齡;本條是訴訟終結後針對兒少的『終局減輕或免除』,須另行聲請。
Q8兒少訴訟費用減免怎麼聲請?▾
收到§114-I費用裁定 → 確認確定日 → 三個月內向原法院遞聲請書 → 附生計困難證明 → 不服可依§115抗告。
Q9聲請書要寫什麼、附什麼證明?▾
具體論述生計受重大影響,並檢附收入、資產、家庭經濟狀況、學費負擔等證明文件,越具體越好。
Q10聲請減免要花錢嗎?▾
本條為費用減免之聲請,目的即在減輕兒少負擔;建議同時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以降低程序成本。
Q11減免金額怎麼決定?▾
由法院依生計影響程度裁量,可全部免除或部分減輕,並非一律全免。
Q12第114條之1 vs 訴訟救助(§107)哪個先用?▾
先有訴訟救助暫免先繳,訴訟結束被命負擔費用後,兒少才用§114-1聲請終局減免,兩者是前後階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訴訟救助(§107以下) | 本條費用減免(§114-1) |
|---|---|---|
| 性質 | 暫免先繳訴訟費用 | 訴訟終結後終局減輕或免除 |
| 適用對象 | 無資力之當事人,不分年齡 | 獲准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未滿18歲) |
| 啟動方式 | 起訴前後聲請 | 費用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主動聲請 |
| 法院裁量 | 審查無資力要件 | 得以『顯不適當』排除(如起因於兒少違反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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