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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知參字第 7175 號
要旨
司法書記之撰繕書狀費均非民事訴訟法所稱之訴訟費用
全文內容
司法書記撰繕書狀費,應否與法院之繕狀費同視,一律認為訴訟費用問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所稱之訴訟費用,係指訴訟所必須之費用而言,而所謂訴訟所必須之費用則已備見於民事訴訟費用法,捨此而外,縱屬因訴訟所生之費用,亦不能認為訴訟所必須之費用。查繕狀費或撰繕書狀費,均為民事訴訟費用法所未列,依上說明,應皆不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所稱之「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