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規定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勝敗比例,命兩造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Q · 我告一百萬只判賠四十萬,訴訟費用要怎麼分?
依民訴79條,法院按勝敗比例酌量分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法院會酌量勝敗比例,命兩造按比例分擔訴訟費用,或命一造全部負擔、或各自負擔其支出。你請求一百萬只獲判四十萬,等於六成敗訴,常見結果是你負擔約六成裁判費。法官也會把雙方訴訟態度與舉證是否充分納入裁量,並非死板按數字切分。
法院判決不是只有「你贏」或「你輸」兩種結果。你請求一百萬,法院判給你四十萬,你算贏還是輸?答案是:你六成輸了,四成贏了。這時候訴訟費用怎麼分?78條的「輸家全付」規則在這裡失靈了,79條接手。法官會拿出一把尺,衡量雙方勝敗的比例,決定費用怎麼切。可能是你付六成、對方付四成;也可能法官覺得某一方的行為比較過分,直接叫他全部扛。這條給了法官很大的裁量空間,而你請求金額訂得好不好,直接決定這把尺量出來的結果對你有多痛。
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為部分勝訴判決的訴訟費用分配規範:當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法院得依勝敗比例酌量命兩造比例分擔、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賦予法官個案裁量空間,以避免機械式比例計算造成個案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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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四十萬的部分敗訴(八成),十萬勝訴(兩成)。法官會酌量情形分配,最常見的做法是按比例:你負擔八成訴訟費用,對方負擔兩成。起訴前把請求金額控制在你有證據支撐的範圍內,例如只告十五萬但全部拿到,比告五十萬只拿十萬划算太多了。
不是隨意。79條給了法官三個選項:按比例分擔、全由一方負擔、或各自負擔自己支出的費用。法官會考慮勝敗比例、雙方訴訟行為是否適當、有沒有不必要地拖延訴訟。訴訟態度誠懇、舉證充分的一方,法官在費用分配上比較不會苛刻。
78條處理全部敗訴,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79條處理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由法院酌量比例分擔,是78條在部分勝訴情形下的補充規範。
規範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的訴訟費用分配,法院得依勝敗比例酌量命兩造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是部分勝訴案件的費用總開關。
你請求的金額或項目,法院只判准一部分、駁回另一部分,例如告一百萬只判賠四十萬,就是六成敗訴、四成勝訴。
法院不切比例,而是命雙方各自吸收自己支出的費用(如各自繳的裁判費、自付的證人旅費),常用於勝敗相當的情形。
法院不必死板按金額比例算,可考量雙方訴訟態度、舉證是否充分、有無拖延,調整費用分配,避免機械計算造成不公。
先算敗訴比例(請求金額減獲判金額除以請求金額),再以第77條之13計算的裁判費為基數,由法院酌量切分。
起訴前把請求拆成核心金額與附帶金額,砍掉勝率低於三成的項目,並以證據支撐主張金額,訴訟中及時減縮聲明止損。
依第77條之13級距計算,一百萬約一萬零九百元,敗訴比例越高你分擔越多,這是請求別亂喊的成本。
積極舉證反駁對方請求,讓對方敗訴比例升高;保留對方拖延、濫訴的紀錄,作為法院酌量加重其負擔的依據。
78條處理全部敗訴由敗訴者全付;79條處理部分勝訴的比例分擔,是78條的補充,多數有打折的案件適用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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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但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但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立法理由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原條文規定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形式上固似合理,惟事實上因起訴原告須先繳納裁判費,訴訟進行中訴訟行為須支出之費用,多數亦由原告預納,以致造成原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之結果,殊有不公。爰修正規定於當事人訴訟勝敗互見時,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原則上命兩造以比例分擔,認為適當者,亦得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以期靈活運用,而維公平。
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但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但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原條文規定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形式上固似合理,惟事實上因起訴原告須先繳納裁判費,訴訟進行中訴訟行為須支出之費用,多數亦由原告預納,以致造成原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之結果,殊有不公。爰修正規定於當事人訴訟勝敗互見時,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原則上命兩造以比例分擔,認為適當者,亦得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以期靈活運用,而維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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