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63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定移到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34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死亡宣告事件全部改為家事非訟事件,其程序費用負擔現行依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處理,不再適用本條。
本條原規範宣告死亡程序費用之負擔。民國102年4月16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死亡宣告事件全部改為家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負擔改依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處理,本條配合刪除。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有數宗者,法院應合併之,適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不修正。 二、依民法第八條修正條文,檢察官於宣告死亡事件,亦得為聲請人;當檢察官為聲請人時,如有應行負擔程序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設但書,以資配合。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有數宗者,法院應合併之,適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條第一項不修正。 二、依民法第八條修正條文,檢察官於宣告死亡事件,亦得為聲請人;當檢察官為聲請人時,如有應行負擔程序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設但書,以資配合。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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