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635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35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本規範的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為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處理。
本條原規範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的提起人資格(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及聲請人死亡時的被告選定。民國102年4月16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改為家事非訟事件,本條配合刪除。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條、第五百九十一條及第六百零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準用之。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 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聲請人死亡者,得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 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聲請人死亡者,得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
立法理由一、依民法第八條修正條文規定,檢察官於宣告死亡事件,亦得為聲請人,因此,檢察官在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即可能成為訴訟當事人,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列之,以利適用。 二、本條第二項不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條、第五百九十一條及第六百零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準用之。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 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聲請人死亡者,得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
一、依民法第八條修正條文規定,檢察官於宣告死亡事件,亦得為聲請人,因此,檢察官在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即可能成為訴訟當事人,爰於本條第一項增列之,以利適用。 二、本條第二項不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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