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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177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李○美女士持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申請李○茂宣告死亡戶籍登記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李○美女士持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申請李○茂宣告死亡戶籍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 (83) 內戶字第八三○四三二九號函。

二 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如後:

按宣告死亡之判決,應於判決內確定死亡之時,如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求法院更正原判決關於確定死亡之時,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六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法院就同一受宣告死亡之人,如有二個不同之宣告死亡之判決,確定二個不同死亡之時,則至少其中已有一確定死亡之時為不當,依據首開條文規正,似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以為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177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關於李○美女士持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申請李○茂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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