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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17761 號
要旨
關於李○美女士持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申請李○茂宣告死亡戶籍登記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李○美女士持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申請李○茂宣告死亡戶籍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 (83) 內戶字第八三○四三二九號函。
二 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如後:
按宣告死亡之判決,應於判決內確定死亡之時,如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求法院更正原判決關於確定死亡之時,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六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法院就同一受宣告死亡之人,如有二個不同之宣告死亡之判決,確定二個不同死亡之時,則至少其中已有一確定死亡之時為不當,依據首開條文規正,似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