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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26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以宣告死亡之聲請人為被告,如原聲請人已死亡時,依同法第六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得以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被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26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第五百五十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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