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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0578 號
要旨
關於法院死亡宣告判決所認定之失蹤時間是否有拘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之效力乙案
主旨
關於法院死亡宣告判決所認定之失蹤時間是否有拘束貴會之效力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八九) 二二八錦字第○○六七九號函。
二 按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第一項)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本件失蹤人林○利君及林○珠君雖經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亡字第三十四號死亡宣告事件之民事判決推定渠等死亡日期在案,惟該判決僅具推定效力,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具體之反證者,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檢具相關事證,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以推翻前開死亡宣告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及相關失蹤始日之認定。至戶籍登記僅屬證明資料之性質,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