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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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3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看家事事件法第160條
民事訴訟法第63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本規範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的事由(受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時點不當),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由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範。引用舊條號者應改引家事事件法第160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範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的事由(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時點不當)。民國102年4月16日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相關事項改由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範,本條配合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3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撤銷死亡宣告之訴事由,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31219 制定)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於第四編第九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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