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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
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
海商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
擔保
之
債權
,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
僱傭
契約所生之
債權
。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
報酬
、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
侵權行為
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
抵押權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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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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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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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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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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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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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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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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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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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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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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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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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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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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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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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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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24條規定了海事優先權擔保的債權,也就是在船舶抵押權之前,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包括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的薪資、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請求,以及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等。簡單來說,就是如果船舶遭遇意外或需要救援,相關人員或機構有權先行受償。例如,如果一艘船在港口停泊時需要支付港埠費用,但船主卻無法支付,那麼港口管理機構就可以先行從船舶的收入中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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