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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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therinrin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一款:薪資請求權(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優先受償債權。









lc0203290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三款:鼓勵海難救助、共同海損









lc02032904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來自英美法系

banridi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學說提出司法費用,例如強制執行費用,也屬海事優先權的擔保範圍。至於順序則未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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