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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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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2. 2.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24條列五款海事優先權:船員薪資、人身傷亡賠償、救助報酬、財物毀損賠償、港埠規費,其受償順位均優先於船舶抵押權。

Q · 船被拍賣時,銀行的抵押權是不是第一順位?

不是。海商法24條五款債權都排在銀行抵押權前面

依海商法第24條,有五款債權享有海事優先權,且第二項明定其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一、船員等船上服務人員的僱傭契約債權;二、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賠償;三、救助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共同海損分擔額;四、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賠償;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所以船舶拍賣時,銀行抵押權只是第二線,須先扣除這五款優先權。

深度解讀

銀行放款給船東,要求把船設定抵押。你以為銀行的抵押權是最高優先的?錯。當船舶要被拍賣清償債務時,這條列的五種海事優先權全部排在銀行抵押權前面。它們是:船員薪水、船舶操作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救助費和沉船清除費、船舶操作造成的陸上水上財物毀損、港埠費運河費引水費。這個順位不是偶然,是世界海商法的共通邏輯:船員餓死不能不管、有人因船受傷不能不救、救援者的功勞不能不還、造成的公共設施破壞不能不修、使用港口的基本費用不能不繳。這五件事在人性和公共利益上都比銀行的錢更重要。所以 1967 年海事優先權國際公約把這個順位定死,台灣的海商法依這個框架修法。對銀行來說這是風險管理的前提:放款給船東,評估的不只是船價,是船價扣掉這五項可能的優先權之後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僱傭名詞
  • 報酬名詞
  • 侵權行為名詞
  • 抵押權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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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24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