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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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24條列五款海事優先權:船員薪資、人身傷亡賠償、救助報酬、財物毀損賠償、港埠規費,其受償順位均優先於船舶抵押權。
Q · 船被拍賣時,銀行的抵押權是不是第一順位?
不是。海商法24條五款債權都排在銀行抵押權前面
依海商法第24條,有五款債權享有海事優先權,且第二項明定其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一、船員等船上服務人員的僱傭契約債權;二、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賠償;三、救助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共同海損分擔額;四、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賠償;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所以船舶拍賣時,銀行抵押權只是第二線,須先扣除這五款優先權。
深度解讀
銀行放款給船東,要求把船設定抵押。你以為銀行的抵押權是最高優先的?錯。當船舶要被拍賣清償債務時,這條列的五種海事優先權全部排在銀行抵押權前面。它們是:船員薪水、船舶操作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救助費和沉船清除費、船舶操作造成的陸上水上財物毀損、港埠費運河費引水費。這個順位不是偶然,是世界海商法的共通邏輯:船員餓死不能不管、有人因船受傷不能不救、救援者的功勞不能不還、造成的公共設施破壞不能不修、使用港口的基本費用不能不繳。這五件事在人性和公共利益上都比銀行的錢更重要。所以 1967 年海事優先權國際公約把這個順位定死,台灣的海商法依這個框架修法。對銀行來說這是風險管理的前提:放款給船東,評估的不只是船價,是船價扣掉這五項可能的優先權之後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僱傭名詞
- 報酬名詞
- 侵權行為名詞
- 抵押權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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