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4 條
- 1.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 2.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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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24條列五款海事優先權:船員薪資、人身傷亡賠償、救助報酬、財物毀損賠償、港埠規費,其受償順位均優先於船舶抵押權。
Q · 船被拍賣時,銀行的抵押權是不是第一順位?
依海商法第24條,有五款債權享有海事優先權,且第二項明定其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一、船員等船上服務人員的僱傭契約債權;二、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賠償;三、救助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共同海損分擔額;四、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賠償;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所以船舶拍賣時,銀行抵押權只是第二線,須先扣除這五款優先權。
白話解讀
銀行放款給船東,要求把船設定抵押。你以為銀行的抵押權是最高優先的?錯。當船舶要被拍賣清償債務時,這條列的五種海事優先權全部排在銀行抵押權前面。它們是:船員薪水、船舶操作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救助費和沉船清除費、船舶操作造成的陸上水上財物毀損、港埠費運河費引水費。這個順位不是偶然,是世界海商法的共通邏輯:船員餓死不能不管、有人因船受傷不能不救、救援者的功勞不能不還、造成的公共設施破壞不能不修、使用港口的基本費用不能不繳。這五件事在人性和公共利益上都比銀行的錢更重要。所以 1967 年海事優先權國際公約把這個順位定死,台灣的海商法依這個框架修法。對銀行來說這是風險管理的前提:放款給船東,評估的不只是船價,是船價扣掉這五項可能的優先權之後還剩多少。對船員和受害人來說,這是一條隱形的安全網。對修船廠和其他一般債權人來說,這是他們的順位會被擠到哪裡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24條為海事優先權之核心規範,列舉船員僱傭債權、船舶操作所致人身傷亡賠償、救助報酬與沉船清除費用、船舶操作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賠償、港埠運河引水等規費共五款債權,賦予其優先受償地位,且依本條第二項,其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構成台灣船舶債權受償順位的基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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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事優先權有哪幾種?▾
海商法24條列五款:船員薪資、人身傷亡賠償、救助報酬與清除沉船費、財物毀損賠償、港埠運河引水規費。
Q2海事優先權跟船舶抵押權誰先?▾
海事優先權在前。第24條第二項明定五款優先權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Q3海事優先權多久消滅?▾
自債權發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即消滅(海商法第32條),時效極短。
Q4不是船員可以主張海事優先權嗎?▾
可以。第二款人身傷亡與第四款財物毀損不限受害者身分,只要是船舶操作直接所致。
Q5修船廠的留置權排在哪?▾
依第25條,修船留置權位次在海事優先權之後、船舶抵押權之前。
Q6海事優先權的標的物是什麼?▾
依第27條,包括船舶設備屬具或殘餘物、運費、船舶所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等。
Q7同一款有多個債權怎麼分?▾
依第29條,同一款數債權不分先後,按比例受償。
Q8船賣掉後海事優先權還在嗎?▾
在。依第31條,海事優先權不因船舶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隨船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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