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一般民事法規之優先權,有物權優先權與債權優先權兩種,前者如民法第八六五條所定者是,後者如海商法第二十四條及礦場法第十五條所定者是,債權優先權雖亦如擔保物權,目的在以債務人之總財產或特定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先於其他債權獲得清償,但兩者之效力則仍有差異,按一般擔保物權因其具有對世效力,故原則上仍應以物權之效力為優,惟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本件礦場法第十五條僅規定:「應儘先清償所欠礦工工資」,而未如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其效力在抵押權之前,是以其效力似應解釋仍在擔保物權之後。
全文內容
查一般民事法規之優先權,有物權優先權與債權優先權兩種,前者如民法第八六五條所定者是,後者如海商法第二十四條及礦場法第十五條所定者是,債權優先權雖亦如擔保物權,目的在以債務人之總財產或特定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先於其他債權獲得清償,但兩者之效力則仍有差異,按一般擔保物權因其具有對世效力,故原則上仍應以物權之效力為優,惟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本件礦場法第十五條僅規定:「應儘先清償所欠礦工工資」,而未如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其效力在抵押權之前,是以效力似應解釋仍在擔保物權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