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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5952 號
要旨
船長及船員最後一航次之薪津、報酬及損失賠償包括在等待薪資給付之所需時期
全文內容
據本院秘書長案陳外交部七十七年七月八日外 (77) 條二字第七七三一六三七三號函轉據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館七十七年六月廿四日巴拿馬 (77) 字第二三○號函略稱: (一) 本案經該館請巴拿馬Anoon 海事法庭推事Edgardo Avias 解釋,唯其以電話答覆不便解釋,該館乃轉向行政檢察長Olmedo Saniur 洽詢,該檢察長旋函稱已請巴外長轉復該館,因遙未獲復,該館嗣又正式請巴外交部解釋並一再洽催,唯尚無結果。 (二)為免本案拖延過久,該館另檢附其致巴外交部節略影本乙份,送請巴國選舉法院華裔大法官鄭仲衡先生解釋,經其復函略謂:船長及船員最後一航次之薪津、報酬及損失賠償包括渠等在等待薪資給付之所需時期,此項勞工權利謂之「完結薪津」 (Salanos Caidos) 例如雇主在一月間辭退員工一批,惟渠等之勞動貸款給付訴訟已開始,可能拖上幾個月始得解決,當訴訟終結時,雇主仍應將這幾個月之「完結薪津」給付一日間被辭退員工,直至具領之日。就本案而言,是包括自航行結束前直到船舶拍賣結束時所需時間在內等語。 (三) 倘巴外交部有正式答覆,當另續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