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巴拿馬共和國是否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適用我國海商法船舶優先權之規定釋答
全文內容
一 巴拿馬法律對外國海商法之適用,並無明文規定。 二 惟該國政府一九八二年三月卅日頒布之第八號海商法令規定:「他國為採取預防措施,由法院所作成之判決、仲裁及決定等在巴拿馬視為與兩國間相關之條約效力相同」。 (四一九條) 倘巴拿馬與上述國家尚未訂定有關之條約,則該類決定具有與在巴拿馬頒布之決定同樣之效力。 (四二○) 上述法令表示尊重他國有關之法律、判決及決定,應可視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適用他國海商法之規定,初不限於優先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