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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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舶所有人,如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
- 2.船舶價值之估計,以下列時期之船舶狀態為準: 一、因碰撞或其他事變所生共同海損之債權,及事變後以迄於第一到達港時所生之一切債權,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第一港時之狀態。 二、關於船舶在停泊港內發生事變所生之債權,其估價依船舶在停泊港內事變發生後之狀態。 三、關於貨載之債權或本於載貨證券而生之債權,除前二款情形外,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貨物之目的港時,或航行中斷地之狀態,如貨載應送達於數個不同之港埠,而損害係因同一原因而生者,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該數港中之第一港時之狀態。 四、關於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其他債權,其估價依船舶航行完成時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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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3 條規定,船東主張責任限制時,船舶價值依碰撞共同海損、停泊港事變、貨載債權、其他債權四種情形,分別以特定時點之船舶狀態估算。
Q · 船東主張限責時,船舶價值要用什麼時候的狀態來估?
要。依四種情形各以特定時點狀態估算
依海商法第 23 條,船舶所有人主張第 21 條責任限制時,應自行證明船舶價值,且不能任選對自己有利的時點。法條鎖定四種情形:碰撞或事變後至第一到達港的共同海損債權,以「到達第一港時」狀態;停泊港內事變,以「事變發生後」狀態;貨載相關債權,以「到達目的港或航行中斷地」狀態;第 21 條其他債權,以「航行完成時」狀態。船價在一趟航行可能從一億跌到剩殘值,鎖時點是為了消除雙方各取有利時點的爭議空間。
深度解讀
如果船東要主張第 21 條的責任限制,這條回答一個看起來很技術、卻決定你能拿多少錢的問題:船舶價值到底用「什麼時候」的狀態來估?答案不是事故前、不是事故後一律取一個時點,而是分四種情境各自適用不同時點。碰撞或共同海損用到達第一港時的狀態、停泊港內事變用事變發生後的狀態、貨載相關債權用抵達貨物目的港或航行中斷地的狀態、其他債權用航行完成時的狀態。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船舶價值在一趟航行中會急遽變動:事故前可能是一億、事故後可能剩一千萬、打撈起來拆解成廢鐵可能是兩百萬。如果法律讓雙方各取對自己有利的時點,官司會打到天荒地老。所以立法者直接鎖定時點,消除這個爭議空間。但這也意味著:如果你是貨主或受害人,船舶的殘值越低,你能分到的越少。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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