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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23 條

  1. 1.船舶所有人,如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
  2. 2.船舶價值之估計,以下列時期之船舶狀態為準: 一、因碰撞或其他事變所生共同海損之債權,及事變後以迄於第一到達港時所生之一切債權,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第一港時之狀態。 二、關於船舶在停泊港內發生事變所生之債權,其估價依船舶在停泊港內事變發生後之狀態。 三、關於貨載之債權或本於載貨證券而生之債權,除前二款情形外,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貨物之目的港時,或航行中斷地之狀態,如貨載應送達於數個不同之港埠,而損害係因同一原因而生者,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該數港中之第一港時之狀態。 四、關於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其他債權,其估價依船舶航行完成時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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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3 條規定,船東主張責任限制時,船舶價值依碰撞共同海損、停泊港事變、貨載債權、其他債權四種情形,分別以特定時點之船舶狀態估算。

Q · 船東主張限責時,船舶價值要用什麼時候的狀態來估?

依海商法第 23 條,船舶所有人主張第 21 條責任限制時,應自行證明船舶價值,且不能任選對自己有利的時點。法條鎖定四種情形:碰撞或事變後至第一到達港的共同海損債權,以「到達第一港時」狀態;停泊港內事變,以「事變發生後」狀態;貨載相關債權,以「到達目的港或航行中斷地」狀態;第 21 條其他債權,以「航行完成時」狀態。船價在一趟航行可能從一億跌到剩殘值,鎖時點是為了消除雙方各取有利時點的爭議空間。

白話解讀

如果船東要主張第 21 條的責任限制,這條回答一個看起來很技術、卻決定你能拿多少錢的問題:船舶價值到底用「什麼時候」的狀態來估?答案不是事故前、不是事故後一律取一個時點,而是分四種情境各自適用不同時點。碰撞或共同海損用到達第一港時的狀態、停泊港內事變用事變發生後的狀態、貨載相關債權用抵達貨物目的港或航行中斷地的狀態、其他債權用航行完成時的狀態。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船舶價值在一趟航行中會急遽變動:事故前可能是一億、事故後可能剩一千萬、打撈起來拆解成廢鐵可能是兩百萬。如果法律讓雙方各取對自己有利的時點,官司會打到天荒地老。所以立法者直接鎖定時點,消除這個爭議空間。但這也意味著:如果你是貨主或受害人,船舶的殘值越低,你能分到的越少。這條技術規則的背後,是一個不常被人注意卻對受害人極度重要的金錢流向問題。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23 條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的船價計算規則,規定船東主張第 21 條限責時須自行證明船舶價值,並按碰撞共同海損、停泊港事變、貨載債權、其他債權四種情形,分別以特定時點之船舶狀態作為估價基準,採類型化時點而非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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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 23 條在規定什麼?

船東主張限責時的船舶價值估算規則,按四種情形各以特定時點狀態為準。

Q2船價為什麼不用事故當下估?

事故當下狀態模糊,船價可能差十倍,法條鎖時點消除爭議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估價時點對受害人影響
碰撞或事變後至第一到達港之共同海損及一切債權到達第一港時之船舶狀態船舶常已半毀,殘值低
停泊港內事變所生債權停泊港內事變發生後之狀態以受損後船值計算
貨載或載貨證券債權到達貨物目的港或航行中斷地之狀態(數港則第一港)可爭執「尚可救助」狀態提高船值
第 21 條其他債權航行完成時之狀態以航程結束船況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46 U.S.C. §§ 30505, 30523(責任限制以航程結束後船舶價值加運費為基準,與本條船價主義同源;其餘大陸法系國家多已改採 1976 LLMC 噸位主義,無直接對應之估價時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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