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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海事優先權之後,船舶抵押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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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therinrin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其次位為物權,因其優先於擔保物權受償。
banridi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順序:海事優先權>建造中船舶或修繕船舶之留置權>船舶抵押權>非建造或修繕船舶之留置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