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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4 條(選任特別代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法院因保護該當事人關於調查證據之權利,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
  2.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前項特別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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