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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73調查證據期日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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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2. 2.當事人於前項期日在場者,得命其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3條規定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他造原則上亦須通知,但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時可不通知,到場者得陳述意見。

Q · 證據保全那天,法院一定要先通知對方嗎?

不一定,釋明有礙保全可不通知

原則上要。依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1項,調查證據期日須通知聲請人,並應於期日前將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送達他造而通知。但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時得不通知,這是89年修法新增的例外。同條第2項另定:他造若到場,法院得命其陳述意見,這是相對人在不可抗告的准許裁定後唯一的實質發聲機會。

白話解讀

法院准許保全之後,下一步是「調查證據期日」——法官或法院指派的人員到現場真正執行保全(勘驗、鑑定、影印、訊問)。這條規定了這個期日的通知規則:聲請人當然要通知(沒通知怎麼到場?),對方原則上也要通知(程序公平)。但這條最有戰略意義的地方是89年修法新增的兩個例外:「急迫」和「有礙證據保全」。這兩個例外的意思是:如果事先通知對方,對方可能會銷毀、藏匿、改動證據(這就是「有礙證據保全」),或者時間根本來不及(「急迫」),那法院可以不通知對方就去執行。另外89年還多加了第二項:如果對方到場了,法院可以讓他陳述意見——這是相對人最後的發聲機會。這條表面是「通知規則」,實際上是證據保全整個程序設計中,「奇襲」與「程序公平」拉鋸的最終裁判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3條為證據保全程序中『調查證據期日』之通知規範:聲請人應受通知,他造當事人原則上亦應於期日前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送達而通知;惟於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之情形得不事先通知他造,並賦予到場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藉此調和證據保全完整性與相對人程序參與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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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可以不通知對方直接來我家勘驗嗎?

理論上可以,實務上要看聲請人有沒有釋明『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若能具體說明事先通知會導致證據滅失(例如已公告搬遷、已開始清運),法院會接受不事先通知。這是89年修法新增的例外,但法院審查『有礙證據保全』會比『急迫』更嚴。

Q2我到現場陳述意見法院會聽嗎,能擋下勘驗嗎?

法院會聽並做成筆錄,但不會因為你反對就停止執行,因為准許裁定已生效且不可抗告。最有效的陳述意見不是『我反對保全』,而是『基於某理由,保全範圍應限於某部分』或『本項目涉及營業秘密,請求非公開進行』,這類具體程序請求實務上常被接受。

Q3證據保全可以不通知對方嗎?

可以。釋明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法院得不事先通知他造直接執行。

Q4民訴373條是什麼?

規範證據保全調查證據期日的通知規則,含不通知例外與到場陳述意見權。

Q5什麼叫有礙證據保全?

事先通知會讓對方有機會銷毀、藏匿或竄改證據的情形,得作為不通知例外。

Q6到場陳述意見權是什麼?

他造到場時得表達範圍限縮、秘密保護等請求,但不是阻止執行的否決權。

Q7證據保全怎麼聲請才會准不通知對方?

在聲請狀保全理由欄具體釋明事先通知將致證據滅失的事實(對方已公告搬遷、前科清場)。

Q8病歷證據怎麼保全才不會被竄改?

主張病歷在醫院系統可瞬間修改,屬有礙證據保全,請求不事先通知醫院。

Q9收到調查證據期日通知該怎麼準備?

立刻找律師,事前備妥限縮範圍、營業秘密保護、特定項目異議的陳述重點。

Q10現場執行要注意什麼程序?

不阻撓執行以免被認定妨礙,要求做成詳細筆錄,為本案訴訟留證。

Q11急迫 vs 有礙證據保全哪個比較好過?

急迫偏客觀時間判斷較易;有礙證據保全須判斷對方動機,法院審查更嚴。

Q12民訴373條 vs 刑事搜索票差在哪?

邏輯相近都在程序公平與證據完整間取捨,但民事門檻較寬,不需達『相當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34条〜第242条(証拠保全),特に第240条の期日呼出し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75조~제384조(증거보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84条(证据保全)
德國ZPO §§ 485–494a(selbständiges Beweisverfahr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5(mesures d'instruction in futurum)
美國FRCP Rule 27(Depositions to Perpetuate Testimony / before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0231219 制定)

調查證據期日,應傳喚聲請人,除有急迫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傳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0890115 修正)

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當事人於前項期日在場者,得命其陳述意見。

立法理由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之調查證據期日在場者,除有急迫情形或有礙證據保全外,於調查證據開始前命其陳述意見,可避免程序進行不合聲請意旨及侵害相對人權益等情事發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資適用。

(0190913 制定)

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0231219 制定)

調查證據期日,應傳喚聲請人,除有急迫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傳喚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0890115 修正)

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之調查證據期日在場者,除有急迫情形或有礙證據保全外,於調查證據開始前命其陳述意見,可避免程序進行不合聲請意旨及侵害相對人權益等情事發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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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73 條規定:「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