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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3 條(調查證據期日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2. 當事人於前項期日在場者,得命其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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