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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指定期日之人)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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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當事人不能指定開庭日期,只能具狀催請法院儘速定期日。

Q · 開庭日期是誰決定的?我可以指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54條,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也就是說開庭、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的時間原則上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無權指定日期。但當事人可以具狀向法院催請儘速定期日,並載明急迫理由(如保全程序、租約屆期),審判長負有促進訴訟的義務,正當理由下的催請會被優先處理。

白話解讀

訴訟的時間表不是你決定的,也不是對方決定的,是審判長說了算。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訴訟時程的權力根源。審判長依職權決定什麼時候開庭、什麼時候調查證據、什麼時候言詞辯論。你不能指定日期,你只能「建議」。但反過來說,這也意味著法官的排程直接影響你的權益:案子排得緊,三個月結案;排得鬆,拖兩年還在程序。你能做的不是改變規則,而是理解規則之後善用有限的影響力。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為期日指定的權限規範,明定訴訟期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本條確立審判長對訴訟時程的指揮權,是訴訟進行節奏的權力來源,當事人對期日僅有建議與催請空間,無指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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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庭日期是誰決定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當事人無權指定。

Q2案子一直不排庭怎麼辦?

具狀向法院催請定期日,載明急迫理由與具體損害,留下書面紀錄。

Q3我可以要求法官提前開庭嗎?

可以具狀陳明急迫性請求提前,審判長負有促進訴訟義務。

Q4開庭日當天我有事可以改期嗎?

可具狀聲請改期,須說明具體理由並於期日前五日提出。

Q5「依職權」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主動決定,不待當事人聲請,但仍受促進訴訟義務拘束。

Q6不去開庭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對造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第385條)。

Q7催請開庭的書狀要寫什麼?

載明延遲對你造成的具體損害與急迫理由,比泛稱「請儘速」有效。

Q8法官故意拖延我能投訴嗎?

可向院長或司法院陳情,但先具狀催請留紀錄較有效,院內有案件管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93条(期日の指定及び変更)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5조(기일의 지정)
🇩🇪 德國ZPO § 216(Terminsbestimmung,der Vorsitzende bestimmt die Ter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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