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規定,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須作成分配表,並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閱覽。
Q · 拍賣完房子有好幾個債權人搶,誰分多少誰決定?
執行法院作分配表,分配期日前五日送你
依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當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須作成分配表,列明各債權人分得金額、計算依據與優先順序,並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同時置於民事執行處供閱覽。這五日是你核對自己有沒有被少算、對方有沒有被多算的唯一法定審閱期間。
一個欠債的人名下只有一棟房子,但欠了五個人的錢。房子拍賣了,拿到了八百萬。五個人加起來要一千兩百萬。誰先拿?誰拿多少?這就是分配表要解決的問題。執行法院必須做一張表,白紙黑字列出每個債權人分到多少、計算依據是什麼、有沒有優先權。然後在分配的日子之前五天,把這張表的副本交給所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放在法院讓任何人都能來翻。五天不長,但這五天是你審查自己有沒有被少算、對方有沒有被多算的唯一窗口。錯過這五天不看表,等到分配日當天才發現問題,你的處境會困難很多。
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為分配程序的核心規範,要求執行法院在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作成分配表,載明各債權人受償金額與順序,並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交付當事人及置於民事執行處閱覽,確立分配的透明性與程序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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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表格式固定:左邊是債權人名稱與債權金額,右邊是分配金額與計算依據。重點看三件事:自己被分到多少、有沒有不認識的債權人、利息計算基準日對不對。看不懂找律師看一次,費用遠低於被少分的金額。利息計算是最常出問題處,起算點差幾個月可能差幾萬元。
若法院未依規定在五天前交付副本,程序有瑕疵,可據此聲明異議並主張延後分配期日。若是自己疏忽沒看,分配期日當天仍可到場聲明異議;當天也未到場,就只能走分配表異議之訴這場完整訴訟。若知道自己是債權人卻遲未收到分配表,主動打電話到法院民事執行處詢問進度,不要等。
這是假債權的典型警訊。有些債務人會找親友偽造借據、本票參與分配以稀釋真債權人受償比例。應在分配期日前對該筆債權聲明異議,法院會先將爭議金額提存,再由你 20 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證明該債權有問題。若能在異議狀附上初步證據(如該債權成立時間恰在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會更認真看待。
執行法院在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作的計分板,列明各債權人分到多少、計算依據與優先順序,是你知道實際能拿多少的那一刻。
其他債權人在拍賣所得金額中聲明加入分配的程序,加入後就會出現在分配表上一起分這一鍋錢。
這是法律給當事人的最低審閱期間,讓你在分配真正撥款前核對金額、提出異議,是受償透明化的關鍵設計。
對分配表聲明異議未獲終結者,於分配期日起 20 日內提起、請求更正分配表的獨立民事訴訟。
逐行核對每筆債權金額、利息計算基準日、優先順序,重點看自己分到多少、有沒有不認識的債權人。
分配期日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並於分配期日當天到場確認異議被處理。
對該筆債權聲明異議,法院先提存爭議金額,再由你 20 日內提分配表異議之訴舉證該債權有問題。
確認利息起算點是起訴日、催告日還是到期日,差幾個月可能差數萬元,這是最常出錯的地方。
聲明異議是分配程序內的行為(免裁判費);異議未終結才提分配表異議之訴(獨立訴訟、依金額繳裁判費)。
| 比較面向 | 聲明異議 | 分配表異議之訴 |
|---|---|---|
| 性質 | 分配程序內的程序行為 | 獨立的民事訴訟 |
| 時點 | 分配期日前或當日 | 異議未終結後 20 日內 |
| 費用 | 無裁判費 | 依爭議金額繳裁判費 |
| 依據 | 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 | 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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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處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前三日,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或並置於法院書記室,任聽閱覽。
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
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處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前三日,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或並置於法院書記室,任聽閱覽。
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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