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2 條(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
- 1.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 2.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須於拍賣、變賣終結或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逾期僅得就受償餘額受清償。
Q · 別人已經在拍賣我債務人的財產,我能參一腳分錢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他債權人要在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參與分配;不經拍賣變賣者,要在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逾期仍可聲明,但只能就準時債權人的受償餘額分配,債務人若無其他財產就可能一毛拿不到。
白話解讀
別人已經在對你的債務人強制執行了,你也有一張勝訴判決在手。你想分一杯羹,但不想自己從頭再跑一次拍賣程序。你可以「參與分配」,搭上已經在跑的執行列車。但這班車有關門時間。拍賣或變賣的情況,你必須在拍賣終結日或承受日的前一天以前提出書狀。不經拍賣的情況,你必須在分配表作成日的前一天以前提出。遲到了會怎樣?第二項講得很清楚:你只能撿剩的。準時上車的債權人分完之後有剩,才輪到你。如果沒有剩,你一毛錢都拿不到,只能轉向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另外執行。差一天,待遇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參與分配是指在他人已聲請強制執行的程序中,其他持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聲明加入分配拍賣所得的制度。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劃定其聲明的最後期限,並規定逾期者僅能就餘額受償,建立「準時平分、遲到撿剩」的分配秩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n_time | overdue |
|---|---|---|
| 聲明時點 | 拍賣/變賣終結日(或分配表作成日)一日前 | 逾上述期間後始聲明 |
| 受償地位 | 與其他準時債權人按比例平均受償 | 僅就準時債權人之受償餘額受清償 |
| 債務人無其他財產時 | 仍可分得比例金額 | 餘額為零則一毛未得 |
| 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時 | — | 其債權額與餘額除優先權外按數額平均受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配当要求の終期に関する規律)
🇨🇳 中國民事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德國ZVG / ZPO(Verteilungsverfah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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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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