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2 條(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 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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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wa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注意事項第19條第5項:第34條2項之有優先擔保物權者不受本條1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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