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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33 條(聲請及合併其執行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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