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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院台廳(一)字第 02258 號
要旨
已為假扣押登記得否再為假處分登記應視該二執行程序之目的是否相同有無抵觸可否併存以為斷
全文內容
按己為假扣押登記之案件,得否再為假處分登記,應視假扣押與假處分二執行程序之目的是否相同,有無牴觸,可否併存以為斷。本件土地業經執行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嗣復囑託登記機關為假處分之登記,如二者執行程序之目的不同,並不相牴觸,且非無法併存時,即有分別辦理登記之必要。至其執行程序之目的是否相同,有無牴觸?可否併存?有否再為登記之必要,宜由執行法院依具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