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3-1 條(執行競合(一)-行政執行機關先查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業經行政執行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 行政執行機關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將有關卷宗送請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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