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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7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若債務人並非同一或債務人雖屬同一,但執行之財產不同時,既不發生強制執行程序競合問題,自無從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

全文內容

按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所謂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有再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係指須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及強制執行標的之財產均屬同一,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若債務人並非同一或債務人雖屬同一,而執行之財產不同時,既不發生強制執行程序競合問題,自無適用該條規定視為參與分配之可言。本案依函附資料顯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民執全黃字第三四○六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為潘○連等,債務人為黃○雄、盧○鈺、賴○明三人。其假扣押之執行方法,為禁止債務人黃○雄等三人就坐落台北市松山區正吉段三小段第五號及第九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移轉等處分行為。嗣債權人潘○連等於實施假處分後,旋即起訴請求塗銷債務人黃○雄等三人對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台北市萬華住宅公用合作社所有,經獲勝訴判決,並辦畢塗銷債務人黃○雄等三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台北市萬華住宅公用合作社所有之登記後,原假處分之債務人黃○雄等三人,則以台北市萬華住宅公用合作社為債務人,對上開土地聲請實施假扣押。其為假扣押執行標的之財產,雖為相同之土地,但因所有權變動後,所有權人已經更異。其執行債務人既不相同,自無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函囑登記機關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似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秘台廳(一)字第 017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若債務人並非同一或債務人雖屬同一,但執行之財產不同時,既不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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