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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47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土地增值稅之扣繳,不受強制執行法第卅二條第一項之限制

主旨

各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於查封債務人不動產後,依法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時,應以副本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便就債務人欠繳之稅捐,於法定期間前聲明參與分配。

說明

一 查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期間已有限制規定,為免國庫收入受損,各法院查封債務人不動產後,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佑定價格時,應以副本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便其就債務人所欠稅捐,能於前開法條所定期間前聲明參與分配。逾期參與分配者,仍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土地增值稅之如繳,應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87 年 8 月 3 日(87)院台廳民二字第11938 號函,不再引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民字第 047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土地增值稅之扣繳,不受強制執行法第卅二條第一項之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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