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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3739 號
要旨
執行標的物已在新法施行前拍定或變賣終結,他債權人並已在新法施行前已聲明參與分配者,其聲明是否合法,仍應依舊法認定之 (即在四月二十三日前拍定或變賣終結,而聲明參與分配,亦係在該日之前者,得就該項賣得價金分配) 。其在新法施行後,始聲明參與分配者,應依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各法院對於此類案件,應即迅速製表分配,並依高等以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賣得價金,應於拍定人或得標人繳清之日起,五日內交付債權人。如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十五日內實行分配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