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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民字第 3959 號
要旨
查兩者既均有執行名義,自應就先聲明者先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所謂有再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云云,參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認其係指一般金錢債權而言。本件債權人之請求既係以交付特定物及命債務人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為標的,自不能以聲請在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
全文內容
查兩者既均有執行名義,自應就先聲請者先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所謂有再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云云,參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認其係一般金錢債權而言。本件債權人之請求既係以交付特定物及命債務人為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為標的,自不能以聲請在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