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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53-1 條(訴訟文書之傳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2. 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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