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53-1 條(訴訟文書之傳送)

  1. 1.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2. 2.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規定訴訟文書得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但須應受送達人陳明收領或聲請傳送,傳送才與送達同一效力。

Q · 法院用 email 或傳真寄文書給我,算送達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訴訟文書雖得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但傳送本身不等於送達。只有兩種情形傳送才與送達有同一效力:第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第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以此方式傳送。兩者共通點是當事人同意,法院不能單方傳送即主張送達完成。

白話解讀

法院寄一張開庭通知給你,從發文到你收到,可能要五到十天。如果案子急,這個速度會拖垮整個訴訟節奏。153條之1開了一條快車道:訴訟文書可以用傳真或電子方式傳送。但這條快車道有閘門,不是傳了就算送達。只有兩種情況傳送等於送達:第一,你收到後主動跟法院說「我收到了」;第二,你事先聲請法院用這種方式傳給你。兩個條件的共通點是「你自己同意」。法院不能單方面傳真給你然後宣稱送達完成。這個設計既保障了效率,也防止有人說「那個傳真我沒看到」就賴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為訴訟文書電子傳送之效力規範,明定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惟須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或訴訟關係人聲請傳送特定文書時,傳送始與送達發生同一法律效力,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傳真給我算送達嗎?

不一定,須你陳明已收領或事先聲請傳送,傳送才與送達同一效力。

Q2我可以要求法院用 email 傳文書嗎?

可以,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向法院聲請以特定方式傳送特定文書。

Q3電子傳送什麼時候開始算送達?

你陳明收領之時,或依聲請完成傳送之時。

Q4沒回覆已收領會怎樣?

若無聲請也未陳明收領,該次傳送不生送達效力。

Q5傳送辦法由誰訂?

由司法院定之,目前有傳真傳送辦法與電子訴訟文書服務辦法。

Q6LINE 或簡訊通知開庭算數嗎?

目前不算,傳送管道受司法院辦法限定,未納入通訊軟體。

Q7律師代收電子文書算送達我本人嗎?

算,依第 132 條對訴訟代理人送達與對本人有同一效力。

Q8電子送達對跨國訴訟有什麼好處?

預先聲請可大幅縮短國際文書往返時間,是合法加速管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sult
傳送但未陳明收領、未聲請不生送達效力,期間不起算
傳送且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與送達同一效力,自陳明時起算
訴訟關係人聲請傳送特定文書與送達同一效力,自傳送完成時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09条(電磁的記録による送達・システム送達)
🇰🇷 韓國민사소송 등에서의 전자문서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1조(전자적 송달)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90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之电子送达)
🇩🇪 德國ZPO § 174(Zustellung elektronischer Dokument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748-1 et s.(communication électronique)
🇺🇸 美國FRCP Rule 5(b)(2)(E)(service by electronic means with cons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