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3-1 條(訴訟文書之傳送)
- 1.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 2.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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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規定訴訟文書得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但須應受送達人陳明收領或聲請傳送,傳送才與送達同一效力。
Q · 法院用 email 或傳真寄文書給我,算送達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訴訟文書雖得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但傳送本身不等於送達。只有兩種情形傳送才與送達有同一效力:第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第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以此方式傳送。兩者共通點是當事人同意,法院不能單方傳送即主張送達完成。
白話解讀
法院寄一張開庭通知給你,從發文到你收到,可能要五到十天。如果案子急,這個速度會拖垮整個訴訟節奏。153條之1開了一條快車道:訴訟文書可以用傳真或電子方式傳送。但這條快車道有閘門,不是傳了就算送達。只有兩種情況傳送等於送達:第一,你收到後主動跟法院說「我收到了」;第二,你事先聲請法院用這種方式傳給你。兩個條件的共通點是「你自己同意」。法院不能單方面傳真給你然後宣稱送達完成。這個設計既保障了效率,也防止有人說「那個傳真我沒看到」就賴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1 為訴訟文書電子傳送之效力規範,明定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惟須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或訴訟關係人聲請傳送特定文書時,傳送始與送達發生同一法律效力,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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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傳真給我算送達嗎?▾
不一定,須你陳明已收領或事先聲請傳送,傳送才與送達同一效力。
Q2我可以要求法院用 email 傳文書嗎?▾
可以,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向法院聲請以特定方式傳送特定文書。
Q3電子傳送什麼時候開始算送達?▾
你陳明收領之時,或依聲請完成傳送之時。
Q4沒回覆已收領會怎樣?▾
若無聲請也未陳明收領,該次傳送不生送達效力。
Q5傳送辦法由誰訂?▾
由司法院定之,目前有傳真傳送辦法與電子訴訟文書服務辦法。
Q6LINE 或簡訊通知開庭算數嗎?▾
目前不算,傳送管道受司法院辦法限定,未納入通訊軟體。
Q7律師代收電子文書算送達我本人嗎?▾
算,依第 132 條對訴訟代理人送達與對本人有同一效力。
Q8電子送達對跨國訴訟有什麼好處?▾
預先聲請可大幅縮短國際文書往返時間,是合法加速管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ult |
|---|---|
| 傳送但未陳明收領、未聲請 | 不生送達效力,期間不起算 |
| 傳送且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 | 與送達同一效力,自陳明時起算 |
| 訴訟關係人聲請傳送特定文書 | 與送達同一效力,自傳送完成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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