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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070019286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部分)」提供服務

主旨

公告本院「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部分)」提供服務。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及第 153 條之 1 第 2 項、行政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83 條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 條及第 13 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條及第 11 條。

公告事項: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 ,下稱本平台),自民國 107 年 8 月21 日起新增提供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訴訟文書傳送服務。

二、本平台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如附件。

三、第二項附件所稱之案件類型:

(一)編號 1 所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以稅務機關為被告,因國稅、地方稅核定稅捐處分或其相關裁罰處分所生之第一、二審行政訴訟事件,但不包含逕提訴願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二)編號 2 所稱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指以經濟部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被告,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二審行政訴訟事件。

(三)編號 3 所稱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指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

(四)編號 4 所稱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指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第二項附件所稱之使用者:

(一)本平台使用系統登入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二)取得憑證者,係指取得自然人憑證、XCA、GCA 及 MOEACA 之人。另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得以其自然人憑證,代理或代表本人,使用本平台。

(三)專業代理人,係指律師、會計師、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

五、第二項附件所稱之服務類別:

(一)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當事人經由本平台起訴或聲請之案件,對造或參加人嗣後得聲請使用本平台書狀傳送服務。

(二)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就當事人以紙本起訴或聲請之案件,提供對造使用本平台書狀傳送服務;紙本起訴或聲請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嗣後得聲請使用本平台書狀傳送服務。

六、關於第二項附件編號 1 至 3 之行政訴訟事件,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及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但下列書狀不得使用本平台傳送:

(一)有關營業秘密之書狀或證據。

(二)保全證據、秘密保持命令、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停止執行之書狀。

(三)經本院以 107 年 2 月 21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70004786 號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七、關於第二項附件編號 4 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得使用及不得使用本平台傳送之書狀或文書,如本院 105 年 7 月 6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50017621、1050017623 號公告所示。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得使用本平台傳送之文書或書狀,有關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及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依電子簽章法第 4條及第 9 條規定,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八、使用本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本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又當事人指定以本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訴訟文書進入本平台時,發生送達效力。

九、本院 107 年 6 月 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70016338 號公告,自107 年 8 月 21 日起停止適用。

十、為持續推展司法 e 化,鼓勵當事人使用本平台之服務,爰核定關於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及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由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含對稱式及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連結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7 年 6 月 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70016338 號公告,自 107 年 8 月 21 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11 年 5 月 9 日院台資三字第 1110014233 號公告,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部分,自 111 年 6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院台資三字第 1110014971 號公告,有關「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及「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部分,自 111 年 6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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