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100003936 號
要旨
公告「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供服務
主旨
公告本院「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本平台)提供服務。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及第 153 條之 1 第 2 項、行政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83 條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 條及第 13 條、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3條及第 11 條辦理。
公告事項:一、提供民事事件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即當事人以紙本起訴或聲請之案件,提供對造使用本平台書狀傳送服務;紙本起訴或聲請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嗣後得聲請使用本平台書狀傳送服務。
二、提供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事件遞狀人於書狀誤遞時,得填寫「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當事人(含訴代)異動申請表」並傳送本平台,向法院聲請退回所遞書狀之服務
三、提供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同意使用本平台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後,得依法院通知於本平台補傳已提出紙本書狀之電子檔之服務。

